干部受教育,群众得实惠。这是不变的真理,现在的习大大也要求全国全党上下全力为民,并加大反腐力度,从制度层面规范,这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社会风气为之一变。那么,我问一句,对无理纠缠、以信访为专业的个别人又该如何办,国习总是否下一步该对规范群众素质作些动作呢!!!很多人拭目以待。
没有真正的有习识之人吧????
有根据说明别人以此为专业,你就有本事了!
上访专业户以私利为主,要么借机帮别人,暗地里收渔利。
不排除有缠访的,但大多数还是有理由的。就说“烈火中永生”(吴大飞)家的房产案,建设局出文说他家房子是侵占;他们当地机关出文证明他家没有侵占。他上访了这么多年,就没有哪个政府部门出面把这事情真相调查清楚,公布出来,以正视听!
请你把缠访的事由发在论坛来,让大家见识见识!
据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显示:熊仁荣2000年11月12日参加一次剖宫产手术,术后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通江县公安局于2000年11月12日立案,2001年4月21日将熊仁荣以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由公安机关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监督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通江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提起公诉。通江县法院一审以“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熊仁荣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无证据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由于巴中市的酌定减轻案件不需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二审判决作出后3天就交付监狱执行了。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维持原判”。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一: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熊仁荣参加手术前已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撤销原有裁判。二: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熊仁荣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仁荣以“1:没有起诉过医疗事故犯罪,也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熊仁荣及其;律师一直是做的无罪辩护,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也应该告诉熊仁荣,让熊仁荣作左后陈述,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违法:2:就是熊仁荣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应该有检察院提起指控,举出证,经过当质证、辩论才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能自己起诉、自己审判,而且还不让熊仁荣知道;3:就算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了,熊仁荣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依法不再追诉:”不服判决。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后答疑解释“追诉时效仅仅指犯罪发生之日截止立案受理之日这一段时间,只要立案侦查了,追诉时效就消灭了.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解释;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非法行医罪名实在不能成立,报四川省高级法院后,省高院指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看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也是省高院的意思”。熊仁荣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被四川省高级法院以(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
对追诉时效解释:“‘立案侦查’和‘受理案件’在追诉时效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发生,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超过追诉期限的,应分别采取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方法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9月6日的《浙江法制报》第6版上的案例一,讲的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对郑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中讲到该案发生在1994年,公安机关当时就立案侦查,郑某也没有逃避的情形,但公安直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10年后的2007年才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导致法院裁定不再追究。
要爱月,果然货真价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