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申请软件著作权费用

西湖区申请软件著作权费用szzx9首政为您详细解读西湖区申请软件著作权费用的相关知识与详情,首政知识产权成立于2013年,经过长达近5年的运作,公司积累了大量的行业经验及合作客户。top五:血珊瑚树 申请人因第*“骄成sb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引证的第*“*t及图”商标第*“sbtplasticstechnologies,inc”商标第*“sbt”商标第*“sbt”商标第*“sbt及图”商标第*“商博通sbt”商标第*“sbt”商标第*“s.b.tofficeseries”商标第*“professionalsbt”商标第*“ssb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之间已经并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在第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切胶机金属加工机械电流发生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注塑机马达和引擎起动器电锤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骄成”及拉丁字母组合“sbt”,其显著认读部分拉丁字母组合“sbt”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拉丁字母组合“*t”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部分拉丁字母组合“sbt”引证商标三“sbt”在拉丁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阳极计算机器稳压电源规尺(量具)幻灯片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十核定使用的电池绘画仪器照相机(摄影)计算机周边设备制图尺电耦合器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拉丁字母组合“sbt”与引证商标四七及引证商标五六*十的显著认读部分拉丁字母组合“sbt”在拉丁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四至十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类第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证据中显示的自动旋转门等商品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包装容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综合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
清朝:慈溪珍贵的五件陪葬宝物,贵那件据说被挖出来送给外国人!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之主张 申请人因第*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引证的第*“be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海贝艾卡happya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bei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bei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华和huahelas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schwabfoundationforsocialentrepreneursh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注册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的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扬声器音箱电子芯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电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救生衣无线电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盒太阳能电池集成电路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top四:玉石莲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申请人因第*“光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光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盛恩sh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相关翻译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光辉”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光辉”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态橡胶;橡胶水;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粘合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胶(天然胶);再生胶;非文具用非*非家用胶带;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胶衬;瓶用橡胶密封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乳胶(天然胶);再生胶;非文具用非*非家用胶带;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胶衬;瓶用橡胶密封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液态橡胶;橡胶水;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于年月日对第*“博适porssc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获得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国际注册第*“porsche”商标国际注册第*“porsch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保时捷”“porsche”等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且申请人对这些商标在中国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大量的使用,使得国际注册第*“porsche”商标第*“保時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等系列商标早已成为驰名商标,且这些商标多次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上述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势必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导致申请人享有的驰名商标的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四被申请人申请大量商标,并且恶意申请争议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和商标申请的基本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必然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款第(七)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 .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申请人销售额统计; .媒体*报纸网站对申请人及申请人产品的相关报道; .在先裁定商标注册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 .*图书馆检索报告; .申请人在中国的子的财务报表; .申请人所获荣誉; .申请人*合同**宣传页; .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期内本案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发出()商标异字第*决定商标注册准予其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年月日第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类水晶工艺品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提出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分别核定使用第类家庭和厨房的小型容量(非贵重金属或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三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提出注册申请或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分别核定使用第类车辆及其零件等商品上。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援引的《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经评议,*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博适”和外文“porsschi”呈上下排列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晶工艺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庭和厨房的小型容量(非贵重金属或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庭和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和海绵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我国对于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保护实行“个案认定,按需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在非类似商品上扩大对已注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而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及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就本案而言,争议商标由中文“博适”和外文“porsschi”呈上下排列组合而成,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文字“prosche”引证商标四文字“保時捷”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或翻译。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晶工艺品商品与申请人商标籍已知名的汽车类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关联性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未构成《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道德风尚或我国*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商标注册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清朝:慈溪珍贵的五件陪葬宝物,贵那件据说被挖出来送给外国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异议商标并未侵犯原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大量推广和使用已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
top三:翡翠白菜 申请人于年月日对第*“锦亿百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 申请人因第*“湘江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湘江xiang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湘江电力xjdlhunanxiangjiangdianlijiansheyouxiangong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壹*运河壹**ri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壹*运河壹**ri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壹*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含义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湘江壹*”项目获奖情况;宣传及使用情况等。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及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清朝:慈溪珍贵的五件陪葬宝物,贵那件据说被挖出来送给外国人! 申请人因第*“捶丸会江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 申请人因第*“博优软件boyouso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引证的第*“智护通smartprotection及图”商标第*“博优boyou及图”商标第*“云博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外观整体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引证商标二已超过三年未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申请人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证书; 申请人制作的宣传页; 申请人带有申请商标标识的实物照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中文“博优软件”英文“boyousoft”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博优”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top二:翡翠西瓜本案不再对被异议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否应当核准注册进行审查 申请人因第*“果粉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果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果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果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一定影响,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有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副本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申请人部分获奖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清朝:慈溪珍贵的五件陪葬宝物,贵那件据说被挖出来送给外国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审查依法予以驳回 申请人因第*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其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elpon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第*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第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vis手册申请商标使用在企宣用品上的照片销售合同产品质检报告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申请人商标在期刊户外展会上的宣传使用照片。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钻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中已图形化的“e”在表现形式视觉印象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共存,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top一:夜明珠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地及质量的误认和混淆 申请人因第*“合家欢hejia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合家歡賓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合佳欢hga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合稼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和家欢happy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hejia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服务地域性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宣传,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呼叫上不同,整体视觉效果有所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合家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合家歡”(“歡”为“欢”的繁体字形式)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合佳欢”引证商标三“合稼欢”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和家欢”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hejiahuan”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英文“hejiahuan”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为*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代理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虽然引证商标四的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清朝:慈溪珍贵的五件陪葬宝物,贵那件据说被挖出来送给外国人!独创性较强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 委托代理人罗思()* 申请人因第*“红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第y*决定商标注册,于年月日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其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申请人与市富华嘉利包装设计于年月日签订的包装购销合同; 申请人与市正名制版技术于年月日签订的包装合同; 市正名制版技术开具的*; 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红鸟皮革护理液销售协议; 申请人开具的*; “红鸟”产品图片图片; 第*“红鸟”商标流程图; 检验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百度百科“鞣剂”“皮革用化学品”词条释义; 申请人抢注商标信息百度百科词条释义互联网介绍天猫旗舰店行业排名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与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大体一致。 申请*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年月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皮革刷新化学品;皮革翻新化学品”等商品上,年月日获准注册。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年月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理。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装合同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但在案无与之相对应的*予以佐证,难以证明该份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形成晚于指定期间;证据非商标使用证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涉及的商品为“皮革漆;皮革护理液”等商品,其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皮革刷新化学品;皮革翻新化学品”等商品存在较大区别,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合以上证据分析,*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皮革鞣剂;生皮鞣剂;鞣皮剂;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商标注册,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商标注册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知识产权*起诉,并在向*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言归正传,这五个是现在还能找到的五件宝物,其中珍贵的两件: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 申请人因第*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引证的第*“茵梦湖thedreamspa及图”商标第*图形商标第*“合缘聚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在实际使用中没有发生和引证商标冲突的情况,未构成近似标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年月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图形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餐馆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织金陀罗尼经被珍珠和蚌佛根本就不知所踪了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鼎盛酒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鼎盛实业股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鼎盛皇家灯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鼎盛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鼎盛车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申请人因第*“顺顺留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顺顺万年历”商标第*“顺顺shunshun”商标第*“顺顺打车”商标第*“顺顺shunshun”商标第*“顺顺留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驳回,该决定商标注册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引证商标三由*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决定商标注册驳回,该裁定商标注册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被予以维持。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顺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仅申请商标本身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鉴于本案申请商标已由引证商标四五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并无实质影响,*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慈禧尸身上的是一条织金“陀罗尼经被”,这也是宝物,当时珍珠被拿留了被子,具体价值要看世界衡量了,不过据说被子更值钱,而蚌佛是用淡水河嘎的贝壳制成“佛状珠核体”,置入牡历体内,受到外来异物了牡历,分沁珍珠质将佛状珠核包围,根本现在找不到,据说当时被英国人挖走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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