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9 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9 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成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9 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中,计算成纳税所得额时还应注意三方面的内容: ( 1)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3)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罔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企业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人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问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
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2. 费用,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销售费用,是指应由企业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于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财务费用, 是指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3.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这些已纳税金准予税前扣除。准许扣除的税金有两种方式: 一是在发生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4.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 呆账损失, 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 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 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 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 扣除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下列项目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标准扣除。
1. 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 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 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己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 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 其工资薪金, 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 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上述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 )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间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5.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6. 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
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己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
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在筹建期间步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9 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8.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可按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9.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顷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 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1. 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经营性租赁是指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1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自2011 年7 月1 日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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