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的温暖,还是法律的冰冷?


河南姑娘郜艳敏,在21年前的初夏,在她十八岁的时候,被人贩子拐卖,惨遭强暴后以2700元的价格卖到了河北曲阳县下岸村。她多次自杀、逃跑,但最终没有逃脱。受尽磨难后成为该山村小学唯一的女教师。
2006年5月,郜艳敏的事迹被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巨大反响,2007年1月,郜艳敏获得“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2009年,其经历被改编成电影《嫁给大山的女人》。
今年的7月28日,一篇名为《最美乡村教师候选郜艳敏:被拐女成为山村女教师》的报道被网友翻出,重新引发关注。只是这次,不再是感动中国,而是在追问,为什么这样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在9年前被媒体报道后,没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在沸沸扬扬,而郜艳敏本人却说:公安局现在该去查该去追究责任的应该是人贩子,而不是她家人。她希望大家能够不要干扰她家人的生活,希望她的家人都平平安安。这是人情的温暖。
而另一边,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29日也在微博说:“人贩子必须严惩,买主也须追究刑事责任。已部署当地警方调查。”
看起来,追究这桩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买主,也即郜艳敏家人的刑事责任,听起有点不近人情,对郜艳敏这样可怜的女人是一种二次伤害,是对人情温暖的一种冰冷的拒绝。
可是,法律可以为郜艳敏的温情与可怜而网开一面吗?当然不能!法律就是需要这样冷酷的存在!
世界不是你我独有的,而是由无数个你我组成的,每一个都有自己的温情,也有自己的无情。如果法律对人情面面俱到,就等于没有了法律一样。世界的有序发展,需要的不是人情,而是秩序与规范,为了我们不相互伤害,我们本也需要一种对我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为了让这样的规范发挥有效的作用,我们就需要冷酷无情的去执行这些规范。
如果,我们可以为一个美好的楚楚动人的感情,去放弃执行这个规范,那会是什么样的呢?这种倾向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倾向,因为这涉及到我们必须去判断这种感情确实是美好和楚楚动人的,我们就必须去判断人类的心理活动和人类的内心情感,而这是法律应该去调整的吗?这是法律可以去判断的吗?
法律的规范针对的是行为本身,而不是内心世界。否则,我们难判断这个行为的意义了。法律必须严苛而冰冷的对待这种行为,一旦这个行为构成了犯罪,法律就该去惩罚他。因为法律的意义不仅仅是对个别的行为的处理,而是对所有行为的引导。这种不放过每一个个别行为的处罚,就是为了彰显法律的权威与意义,他绝不姑息每一个犯罪,绝不给任何一个犯罪分子以侥幸的可能性。
受害人原谅的动机太难以捉摸了。我们可以安抚受害人的痛苦,却不会介意受害人千变万化的情绪。郜艳敏的丈夫,她的公公婆婆,对她而言,21年来的感情,对她而言是家人,但是在法律而言,却是犯罪嫌疑人。她的爱与理解,只对她有意义,而改变不了法律对他们行为的认定。
有一种心理症状叫“斯德哥尔摩症候群”。什么意思呢?就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了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人。人的心理是一个很复杂的构成,他会导致受害人有这样的情结产生。所以,受害人的心理活动,有时是不可信的,如果法律对此予以了照顾,那法律就会发生很严重的后果。那就是,我们无法判断行为,并且让更多的犯罪分子知道如何去应付。
如果我们顾及了郜艳敏的情感,那以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收买方,只需要在一番暴力之后,使劲的对她好,就可以免于责任;强奸罪的实施者,只需要在强奸之后,温柔一点,并使劲对她好,就可能免于责任;杀人者在一枪没有打中要害后,使劲去安慰去对她好,就可以免于责任;纵火犯只需要在一把火烧掉别人家园后,出钱修好房屋,草房变洋房,就能免于责任;男人们只需要在一番家暴后,使劲的去道歉和安慰,并使劲的对他好,就可以若无其事!
我们很难想象,一旦我们把情感拉入法律规范后的图景。这种图景不会让手提屠刀的犯罪者束手,而只是让他们穿上了西装而已。法律的意义不是让犯罪者穿上了西装,而是要让人不再演变为犯罪者,即使穿上西装也不行!
对郜艳敏家人依法追求责任,不是对郜艳敏的无情,而是对整个人类社会的温情。法律的正义不是照顾她如今的情感,法律的正义是杜绝她当年的遭遇。如果,我们不希望出现更多的郜艳敏,我们就必须处罚她的家人。法律的温度,就在他的冰冷之处。

给anxianghun评分:积分 +1理由: 法律是法律,人情是人情,把人情当法律的不要怪中国不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