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公庙村和官埠桥派出所不作为

本人周志诚,家住张公街,2016年,投资几万在张公唐家畈养鱼养虾,2016年底,张公人某某听说此地要开发,不和本人商量好,恶意毁挖鱼塘,导致本人鱼虾尽失,花几千搭的棚也被推了。而张公人某某花几万重新建鱼池,不赔本人一分损失。去张公庙村反应村都不管,报派出所派出所还把我抓起来关拘留室验尿、搜身。试问,公理何在?法制和在?恶意毁坏他人财产派出所还抓我,恳求咸宁市政府帮我讨回公道,赔偿损失!
周志诚: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办已收悉。经官埠桥镇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6年,当事人在未经任何人同意下私自在张公庙村13组的共有鱼塘上搭棚并招引他人养虾;2016年大风将当事人搭建的棚子吹倒,该组组长第一时间通知其不得在鱼塘边搭建棚子;张公庙村13组今年已通过召开群众大会,民主同意将该组共有鱼塘发包出去。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咸安区政府办 2017-05-10 14: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