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造价鉴定程序违法和依据不足为由申请再审,最高院会如何审查?

一、案例索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6)最高法民申969号。裁判日期为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审判长为王涛。
二、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新煤业)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新兵民一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的焦点:原审委托鉴定的造价鉴定报告,是否存在鉴定程序违法和依据不足问题?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豫新煤业申请再审主要对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价款所依据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一是主张鉴定程序违法,二是主张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关于鉴定程序问题,司法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做了规定,原审中,豫新公司并未根据该规范对鉴定人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再审亦未举证证明鉴定人存在该规范第5.7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关于案情调查方式,该规范第5.14.2条规定,可采取听证会、专项询问、现场勘验等形式,因此是否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可由鉴定人根据鉴定项目以及鉴定过程的具体情况确定,而豫新煤业未举证证明鉴定机构未进行施工现场实地调查导致了鉴定结论错误。因此,豫新煤业以上述鉴定程序问题质疑《鉴定报告》的合法性,理据不足,不能成立。关于《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认定工程价款依据的问题,从原审情况看,《鉴定报告》系由兵团建工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二审法院依此认定了其中三项工程价款,即合同内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价款684640.53元、装修材料档次提高价款764534.21元、合同外工程办公楼管沟、水池、基础挖土石方爆破、维护平台价款1243732.08元,而上述工程款的鉴定依据,如2008年8月8日装修材料单价汇总表、支付申请表及概预算书等均有豫新煤业的签字,不存在豫新煤业主张的依据不足的问题,因此原审法院以《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并无不当。而豫新煤业原审中提交的《工程造价复审报告书》系其单方委托形成,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亦无不当。对于豫新煤业申请再审主张的《鉴定报告》将他人工程量计入兵团建工导致其多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亦不能作为主张原审判决认定错误的依据。
四、启示与总结
司法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是判断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申请人申请再审时必须对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形加以举证,否则会被以“理据不足”予以驳回。至于鉴定结论依据是否充分问题,最高院会进行形式审查,但一般不会对鉴定结论和依据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专业的实质审查。本案再审申请人豫新煤业即案涉工程发包方在原审中还委托了另一家造价公司对鉴定鉴定报告进行复核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工程造价复审报告书》,但原审没有采信。最高院再审审查也认为《工程造价复审报告书》系豫新煤业单方委托形成,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亦无不当。如此说来,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鉴终局”的,对当事人而言是一是没有救济途径的。
图片系北海道旅游自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