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已启动(职工薪酬风险控制)

职工薪酬是企业每年所得税清算的重点,如何控制风险对企业来说,有两次机会可以把握,一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环节,选择风险提示后按提示信息修正后正确申报;二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每年5月31日)后,在接到税局通知前,发现申报有差错的,按正确数据重新申报。若在税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被发现申报差错涉及补税的,从6月1日算起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所以早发现很重要。
一、工资薪金总额的确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在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确定扣除基数。
二、合理工资薪金的判别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能税前扣除。如以上规定“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若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发放标准远远高于行业及地区水平的,则不能税前扣除。
三、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离退人员已不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企业发生的支出,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费不能税前扣除。
四、预提未发放的工资薪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企业汇算清缴申报时,尚未支付汇缴年度工资的,不能税前扣除。
例:a企业2016年合计预提工资薪金200万元,2016年实际发放工资薪金150万元,a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涉及的工资薪金20万元,2017年1月,a企业发放2016年度工资薪金30万元,a 企业2017年5月31日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其他均符合规定。
分析:
1、a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涉及的工资薪金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2、a企业2017年1月发放2016年度工资薪金30万元,按规定可以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时扣除;
3、截止a企业2017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时未发放的工资薪金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因此,a企业2016年度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为:
150-20+30=1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