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相关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及例解

一、公司合并的相关法务处理所谓的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有关合并的法务处理如下:(一)公司合并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法律程序。首先,如果是国有企业,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合并事项。其次,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就合并事项作出决议。再次,由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合并事项,制定具体的合并方案。最后,签订合并合同并在相关报纸媒体上进行公告,然后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二)公司合并应准备的相关法律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2、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4、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6、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三)被合并企业未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和有关债务的处理1、被合并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债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 如果以公司合并形式进行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被合并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债务,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业就会面临承担合并前企业纳税义务的风险。 [案例分析:某被合并企业未履行应尽纳税义务和有关债务的风险分析](1)案情介绍吴江某贸易公司因拓展业务、扩大规模需要,于2014年11月3日,与苏州一科技公司达成了合并协议,由贸易公司合并该科技公司,并履行了清算和变更登记手续,科技公司被解散并入了贸易公司。2015年3月1日,原科技公司的债权人某网络公司找到贸易公司,要求贸易公司偿还科技公司拖欠的上年度的网络服务费90000元。贸易公司发现科技公司在合并时隐瞒了这一债务,于是拒绝清偿。后网络公司将贸易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该贸易公司承担科技公司拖欠的上年度的网络服务费。请问,该贸易公司是否该承担该笔网络服务费?由其承担被科技公司隐瞒的债务是否合理? (2)法律和税收风险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基于此规定,该贸易公司应该承担被其合并的原科技公司拖欠的上年度网络服务费90000元,贸易公司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对贸易公司而言,如果由其最终承担这笔网络服务费显然是不公平的。针对此类合并中的风险,我们建议拟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防范:一、可以在合并协议中规定相关的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被合并企业股东做担保;二、在进行合并时,应当对被合并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四)被合并企业未弥补完亏损处理: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企业可以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企业不能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吸收合并其他亏损企业的机会,甚至有少数企业试图采用吸收合并亏损企业的方法,达到降低税负和逃避监管的目的。其实,合并企业合并被合并亏损企业,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不一定可以在合并企业得到弥补。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合并业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简称“一般重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简称“特殊重组”),合并企业不得弥补或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即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适用于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适用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因此,限额弥补时,如果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可由合并方弥补的亏损金额等于零。基于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合并企业合并被合并亏损企业时,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不一定能够完全在合并企业得到弥补。只有在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也只能在合并企业中限额弥补,在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而且根据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基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必须满足的以上四个条件,企业不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只以降低税负为目的合并一些与自身业务毫无关联亏损企业的行为,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中带有反避税特征的限定条件,那么,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将其合并行为认定为一般重组,被合并方的亏损也不得在合并企业中弥补。另外,无论是一般重组还是特殊重组,企业想通过吸收合并亏损企业进行避税的行为不仅不会实现其降低税负和逃避监管的目的,而且还可能会因为吸收合并亏损企业为自身的发展背上沉重的包袱。二、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采用购买法。(一)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财会〔2014〕14号第五条新增规定,“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另外,财会〔2014〕14号第六条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37〕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cas37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冲减发行权益性证券收到的对价后计入相关权益项目。案例分析:同一控制下以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会计处理1、案情介绍甲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购买同一集团内另一企业持有的a公司60%股权。为取得该股权,甲公司增发4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公允价值为5元;支付承销商佣金50万元,发生与企业合并相关的审计、评估费用10万元。取得该股权时,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假定甲公司和a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请列出合并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2、合并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合并发生,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时:由于是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依据权益结合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60%=600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购买日的合并成本) 贷:股本 4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00支付发行费用: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发行权益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 管理费用 10(审计评估费) 贷:银行存款 60或把上面两笔账务处理进行合并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购买日的合并成本) 贷:股本 4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950 银行存款 50(发行权益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支付审计中介费用: 借: 管理费用 10(审计评估费) 贷:银行存款 60(二)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及例解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财会[2006]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如下:1、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账务处理必须遵循的原则(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即按原有资产、负债确认。(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即按原账面价值计量。(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合并当期利润表,有关差额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2、同一控制下公司控股合并的账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日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因该项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二是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问题。(1)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并账)《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更多一手学习资料 欢迎领取,加群询问335 03 84 02)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如果支付的价款中包含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案例分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账务处理]1、案情介绍a、b公司同为甲公司的子公司。2015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约定a公司以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和银行存款2000万元向b公司投资,占b公司股份总额的70%。2015年3月1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000万元;a公司参与企业合并的库存商品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万元,固定资产原价为1500万元,已计提折旧500万元,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假定a公司所有者权益中资本公积余额为300万元。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a公司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2、a公司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1)清理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 累计折旧 500 贷:固定资产 1500(2)确认投资成本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5000×70%=3500)3500 资本公积 20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库存商品 600 应交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