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公司宣布解除劳动合同,应得到哪些赔偿?

现情况如下:
1:我从2010年5月进公司,劳动合同至2018年5月到期.
2:昨天公司宣布在2014年9月30日要与全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会按劳动法进行赔偿.到时我共工作了4年4个月.
3:我现怀孕,今年6月份预产期,休完产假刚好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日子.
按以上情况我应得到哪些赔偿?如何计算?谢谢!

您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依从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在此您并没有说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据您所述,至2014年9月30日,您仍然处于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014-03-28 10: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