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定主体
请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派出所盖章出具并加盖派出所公章,而不是交通管理部门事故专用章,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这样的责任认定书是否有效?
你好!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由县级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派出所盖章不符合法定程序,责任认定书无效。(莆田市公安局于 2014-9-5 16:49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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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1日 星期五「高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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