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签订合同,里面都会详细说明关于货款的支付方式。可是,这里面也是暗藏玄机,被下套导致迟迟无法拿回货款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
罗爷法律提醒:关于货款支付的方式制定,作为供货一方的企业不能忍气吞声,发现不利于自己的条款一定要当场提出质疑,不要想当然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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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系一家专门生产供应电动、气动角磨机、打磨机的企业,b公司是中西部的一家上市公司。
2006年7月双方就b公司向a公司采购总价36.4万元气动角磨机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预先支付10%的预付款,货物运到b公司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80%,余款在六个月保质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时a公司尽管意识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风险较高,但考虑b公司系一家上市公司,信用应该有保障,因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了3.64万元的预付款,a公司于2006年9月将b公司采购的所有角磨机运至b公司处。
货物签收后b公司告诉a公司的送货代表说公司财务负责人正在外地出差,一周后才能回公司,要求其持货物签收单先回上海,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差回来后立即将合同约定的80%的价款汇至a公司银行账户。
但是,a公司一直未能收回剩余价款,有几次派人前去催款,b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但是,因为a公司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完成且b公司已经在实际使用合同产品,显然不能主张合同解除的救济措施,在b公司拒绝按期支付货款的情形下,a公司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其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为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对价款支付的争议,要详细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特别是在标的物是多类商品的购销合同中。
不应为图省事只在合同中明确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否则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罗爷法律提醒:企业签订合同规定货款支付方式,必须要慎之又慎。企业周转需要资金,一旦货款没有拿到,自己辛辛苦苦相当于给对方企业作了嫁衣,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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