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5日上午,亲眼见到军分区旁边蓄电池总汇店占用人行道摆放广告牌和摩托车.
请广告市民看到了,一起监督
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关于军分区路段蓄电池总汇店广告牌占道问题的投诉,我队多次安排执法人员前往,并督促其现场整改,鉴于该店在我队多次执法后仍存在广告牌占道现象,下一步,我对将继续对该店进行跟踪管理并将对其拒不整改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执法局蕉城支队于 2017-2-28 19: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