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保历史遗留问题

相关领导:你们好,我想知道我爸被征地农民原来在环卫参加社保(2005年起被征地社区请去做环卫),今年退休,但是2015-2016年并未收到相关被征地农民可以补缴社保的通知,现在60岁单位退休了,却被告知需要延长缴纳社保至65岁,没有工资收入且要全额缴纳公司和个人部分,后来才知道去年有被征地农民有这个政策,但是已过时间规定,现在既没有田地也没有收入,多年前征收田地时补偿金额极低,我想知道2017年后就没有被征地农民了吗?那么逾期没有补缴的被征地农民相关养老应该如何保证?2017年起就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吗?
您好,1.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可凭珠海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核定申报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审查意见书》或《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核定。2.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规定: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最长年限为:从2006年7月起至2016年4月止。3.目前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其他提前退休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个人参保的形式延长缴费至满15年:1.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如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2.广东省内户籍者:省内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达到退休年龄前曾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含)以上的;3.广东省外户籍者:省外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属于以下情形,也可在我市申请延续缴费:(1)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属经批准调入的人员;(2)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是其最近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份,且为一般账户,我市为参保人在本省的最后参保地。延续缴费地以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点的户藉所在地和缴费情况作为审核判断依据。如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凭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来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若回复未尽详细,建议持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9-01 15: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