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国土局安置房交易前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林文同志:
本机关依法受理了你提出的咨询安置房如何才能交易的信访事项(诉求LY16011800017),经研究,现作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
想咨询一下关于现在龙岩的安置房上市交易的条件,回迁必须满多少年才可上市交易,交易前是否需要缴交土地出让补偿金,如需缴交,标准是多少。
二、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及《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40 号令)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土地登记是依申请而进行的一项行政审核行为。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安置房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2〕348号)“……七、回迁满3年以上(含3年)的安置房方可转让。……”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住宅上市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事项的再补充通知》(龙政综〔2013〕254号)“……二、个人安置房、自建房(含独幢式安置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如下: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安置房为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安置房转让时补办出让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 按申办补办出让手续之日的申请地块所在区域政府公布的同类用途基准地价的10%缴交;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安置房为2012年1月1日以后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安置房转让时补办出让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 按申办补办出让手续之日的申请地块所在区域政府公布的同类用途基准地价的70%缴交。……”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25日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6-1-26 08: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