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日,我社向漳平市林业局举报三元公司非法占用林地。
2013年7月10日,我社陪同林业局执法大队到现场勘验。
2013年7月22、23日,我社相关人员到林业局执法大队做立案笔录。
2013年7月31日,我社相关人员陪同林业局执法大队到三元电站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规定: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的具体应用,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的限期内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到改变前的状态。
在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上修筑的永久性建筑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组织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用,依法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为何三元公司非法占用林地至今未能依法查处?针对三元公司拒绝履行“恢复原状”,为何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回复本案查办进展情况。谢谢。
云中山合作社:
你社反映“非法占用林地案处情况咨询”诉求收悉,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经查,三元水电有限公司因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水电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08年12月18日,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治安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对其违法占用林地面积1378平方米进行林业行政处罚(处罚款13780元)。
(漳平市林业局于 2016-6-20 11: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