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政策,你需要知道的都在这!(上)

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m、c、d五级。
纳税信用评价依据哪些主要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颁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的6个重要文件:
(1)《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年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年第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年第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6年第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8年第8号)
纳税信用级别由谁来评,什么时间评?
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进行评价;国税局单独管辖的纳税人(海洋石油类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单独组织评价。自2015年起,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户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评价,并在4月份确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
哪些纳税人可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其中,从2017年度开始新增下列纳税人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有哪几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年48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20个二级指标,95个三级指标。
外部信息,主要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外部参考信息,以及从银行、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只记录不参与评价,而外部评价信息当前主要有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4个指标,评价方式为扣11分,即如果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提供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则纳税人不能评价为纳税信用a级。
五个纳税信用级别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