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补偿决定不满意,很大程度上也是由评估报告的结果造成。很多当事人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补偿与预料的相去甚远,一方面又说不出原因,今天,我们就先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入手,给你几个不满评估报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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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不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第4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因此,如果评估机构并不是由被征收户选定,而是由征收主体直接确定,就属于选定的评估机构不适格,其做出的评估报告也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信用不满
我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信用状况,若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说明其公司存在公示的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存在问题,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的有效性也随之存疑。除此之外,您也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看这家机构有没有负面的诉讼,若是有的话,请您千万谨慎。
3.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不满意
《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及其法律责任等。例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不同级别资质对机构的从业年限、注册资本、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要求不同。另外,还有一个组织叫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它是负责全国性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您可以通过它来查询相关机构的资质。
4.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满意的其他理由
从《补偿条例》第20条,《评估办法》第3条、第4条可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受人干预,不得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孟文静和李文谦律师,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角度,给您找出的这几种对评估及补偿不满意的理由,不知道有没有与您案情符合的理由呢?拆迁维权是一项专业而繁复的工作,专业律师的帮助不可或缺,更多问题敬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