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光盯着个税!能省更多银子的所得税扣除办法已出台,请收指南

原创: 宋伟锋招商观察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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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个三块八毛钱的印得磨着小老板要发票,是不是很尴尬?
一次次打回同事交的收据是不是很为难?
每年为赶报税的deadline是不是很想去死一死?
史上最善解人意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出台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新福利!
招商观察特约撰稿 | 宋伟锋
一批涉及到个人、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或者即将出台。
6月19日,国家财政部向人大常委会报请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而不久前税务总局则出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除此之外,国地税机构合并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这些举措都将给之后的税收监管带来重大的变化。
比较而言,打工仔关心的是个税起征点的提高,而老板们则对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的变化更加敏感。对于税收政策,但凡能够多了解一点,保不定就能给企业省下一大笔银子。
说起企业所得税可不得了,它是我国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不仅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国企业要就其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国企业而言,只要它的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或者与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关,也要就其收入缴税。
纳税是法定义务,如何征税也要依法办事,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收入额是其中的重点。虽然之前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实施条例统一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并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纳双方往往比较容易发生认识上的分歧。为了明确认识,利于实际操作,针对一般成本费用支出的扣除凭证加以统一规定,于是就有了这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纵观全文,笔者发现,《办法》里好多内容都是“干货”,可以切实解决企业财务工作中的不少痛点。要知道,在现实工作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确实存在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认识分歧多等情况。这次《办法》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而外部凭证不仅仅是单指发票,符合规定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敲黑板,下面开始划重点!
要点一:吃透基本原则的主次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凭证则是法条中“各项扣除”的具体表现形式。
但企业经营各异,税前扣除凭证每个行业各有各的特点,难以一一列示,国家规定也不可能事无巨细一一加以规范。事先明确管理原则,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但要谨记的是,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取得不合规、有瑕疵的凭证,不属于偷税,但业务不真实,凭证再合法或有效,被征收机关查处出来,要么属于偷税,要么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以上原则之间的主次是需要认真体会的。
要点二:外部凭证不再仅限于发票
外部凭证不再仅限于发票,《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成为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可以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其中分割单是《办法》首次加以规定,也是该文件中受到关注的热点。
分割单主要作用于哪个方面呢?
根据《办法》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其实是经常会遇到上述情形的,会计人员也常常头痛于如何将上述费用列入税前扣除费用之内。现在国税总局对此予以了正面解答。
笔者认为,具体落实到实践中,需要申报的企业应及时设计本单位适用的分割单模板,对一些必备内容加以规范。在填制分割单时应当做到信息详细,将分割单位的名称、分割内容、总金额、单价、数量、分割金额等内容加以列明,同时还应做到财务流程规范、分割单上应当加盖财务专用章,将相应的合同等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发票仅仅是扣除凭证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但发票依然是扣除凭证的首选凭证。
要点三: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也认
作为企业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行政、销售部门的同事来问这一类的问题:
企业购进一些零星办公用品没有发票,是否可以凭借收据入账?
员工出去招待客户吃工作餐,拿回来的都是普通收据,是否可以作为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一而足。
现在《办法》针对这些具本的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答复,实在是get到了企业的痛点。
《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如此一来,像员工帮客户在路边买了两份快餐这种情形,叫快餐店老板打个收据,写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即可。员工拿回来可以入帐报销,财务据此也可以列入费用成本用做扣除凭证。
要点四:重申了扣除凭证的取得时点
《办法》重申了汇缴年度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时点应为“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如果企业未能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当年不应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可以在5年内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此外,《办法》还对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已税前扣除但未取得扣除凭证的情况,提供了60日内补开/换开发票、凭证或提供解释资料的机会。也就是说,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的60日内补齐相关扣除凭证,企业仍能享受扣除。如果错过此时限,企业将面临无法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风险。
要点五:无法取得发票或外部凭证时的补锅方法
有些情况下,企业无法取得发票,或取得了不合规的发票、凭证。《办法》要求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补开、换开凭证。如果因为对方注销、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而无法补开、换开的,企业可以凭借证明资料、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货物运输流转资料、会计记录等进行税前扣除。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
要点六:水电气通讯电视网络等收据也可作税前扣除凭证
租赁房屋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人们都说,法律法规要接地气,这一条实在是太实用了!
目前楼宇经济,许多公司租在金融cbd里,付了水电费、暖气费等各杂项支出,出租方却不提供发票,只能开收据,这些费用可是真金白银付出去的,但是扣除时又怕税务机关不认可。现在规定办法明确了,企业可以名正言顺地督促财务进行扣除工作了。
要点七:规范凭证管理制度才能省钱
中国企业的税负重不重的问题,不管是在老板们的私下交流圈,还是在网络上的公共论坛,都曾经引发民众的热议。在税务部门“放管服”理念的指引下,政府的思路是给企业减压、减负,这些都是利好消息。毕竟在市场经济里,公司企业才是税负承担的最大主体。《办法》的出台解决了诸多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了形式遵从指引,有助于企业降低税务风险。当然,实践的复杂程度远超人们的想像,对于此项制度具体如何落地,也有待于征纳双方在日后不断完善。
同时,在国地税机构合并、监管措施日见严厉,税务大数据广泛应用的时代背景下看,对于企业来讲,规范调整内部财务、税务的凭证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的凭证审核,才能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打好基础。这样一来,自然能为老板们省钱、省心、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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