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新罗区中山街店面上班,由于我找到了新工作,并且在12月26日提前与店面老板讲了做到2015年1月10号,老板说要走可以但有半个月的工资不发,大概有1千二三拿不到请问这合理吗?没有与店面签订任何合同,老板只在员工开会时说必须做到春节才让员工走,不然就扣半月的工资。
你好,关于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扣发工资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若未按规定执行,你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597-3213153.(新罗区人社局于 2015-1-12 16:1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