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尔福路468号金龙商厦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吗?给金龙房地产公司“开膛破腹”后,人防工程还安全吗?
丽水市人防办回复
2014-07-18 11:42
经我们调查,寿尔福路468号金龙商厦地下室不是人防工程,是普通地下室。
寿尔福路468号金龙商厦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吗?给金龙房地产公司“开膛破腹”后,人防工程还安全吗?
楼主,您好!您发的帖文已转交给相关部门。
图右上角钢板盖顶是缙云县金龙购物广场的违章建筑原来要在2013年12月31日前拆除到2014年7月17日还没有拆除完毕。缙云县金龙购物广场的违章建筑是2013年5月丽水市第二批县市十先拆典型案例。
不是很懂人防工程,楼主普及一下?
发生战争时逃命用的
丽水的绿城和新湖,人防车位当正常车位卖给业主的
八会吧,绿城和新湖脑子秀逗了吗
金龙房产公司破坏公私财物罪
到丽水市联都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
到丽水市莲都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自诉案
金龙房产公司黑社会诈骗集团头目王岳成破坏三改一拆谋财害命
缙云县建设局有关金龙购物广场违法建设情况的说明
一、 金龙购物广场租赁使用情况
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05年底至2006年初,一方面与各商铺业主签订了统一租赁经营协议,使用期限至2014年2月1日;另一方面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日与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缙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金龙购物广场租赁协议,即承租金龙购物广场二、三层的经营用房,使用期限8年。而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再进行营业招租。
二、金龙购物广场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经调查,在签订金龙购物广场租赁协议后,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缙云房地产有限公司将二楼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项目交由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但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其所签订租赁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如需改造,必须征得政府及相关业主同意,并有明确经营户进驻后才可实施,如乙方(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改造,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未与业主协商也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情况下,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将一层业主租用的场地和原租用的二、三层场地联成一体,将一、二、三层和未经批准的面积扩建成整体商场。
2006年5月至10月期间,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金龙购物广场作了如下几方面的建设: 1、将一楼过道进行封闭,扩建建筑面积1132.73平方米。2、在二楼增建钢架结构临时建筑面积903.5平方米(其中495平方米经过审批)。3、在三层增建钢架结构临时建筑面积1117.29平方米。4、2006年10月在南边改建自动货梯并在顶楼升建一层,用于电梯机房,并在观光电梯东边建设机房一层,计升建建筑面积23.79平方米。5、将增建钢结构临时建筑二、三楼西边走廊1.2米高栏杆拆除。以上共计超审批建筑面积2682.31平方米,总投资金额大约为肆佰万元。
上述事实,有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的测绘资料、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金龙购物广场租赁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业主承诺书》、《装修协议》、《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书》等证据证实。
我局认为,1、上述第1点至第4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上述第5点拆除栏杆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008年7月21日,经我局研究作如下处罚决定:1、对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过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接到处罚决定后二个月内拆除。2、对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拆除栏杆的行为,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
三、案件执行情况
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08年10月24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11月24日,缙云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认为该法直接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由于该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涉及面广,牵涉经营户及房屋业主各100多户,且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各房屋业主的租赁期限尚未到期(到期日为2014年2月1日),如果马上执行,该债权债务关系难以妥善解决,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存在严重的社会稳定隐患,鉴于以上情况,我局决定对该案件暂缓执行。另外,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缙云房地产有限公司承诺,金龙购物广场租赁协议到期后,该公司将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费用。
缙云县建设局
2011年4月26日
铁血警魂发表:2011年10月8日下午,金龙购物广场招开招商会,会后在雷迪森大酒店二楼用晚餐,饭后其中有二名客户以及金龙购物广场保安刘某等想在雷迪森大酒店客房休息,就要求酒店把房费挂在二楼餐厅,雷迪森大酒店总台服务员以及经理应某等表示客房同二楼餐饮不同一个老板,要挂账的话必须有二楼餐饮老板的电话,刘某因此同应某发生争吵,觉得应某不给自己面子,就打电话回金龙购物广场保安部叫来以保安队长水某为首的六七个保安人员,保安队员到雷迪森大酒店后以水某、刘某、项某等三人为首就殴打应某并把雷迪森大酒店总台的电脑,桌椅,玻璃门等物敲掉,五云***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快速调集警力30余人来到现场处置,当场抓获刘某以及水某等人,经过连夜的调查取证,认为该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及时以寻衅滋事案件立案侦查,并与当晚凌晨4点30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刘某及水某刑事拘留。其余参与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正在进一步抓捕中。
经过调查,金龙购物广场的保安人员系金龙公司自己私下招聘的保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