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经营者将商标权人所请求保护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注册为其名称中的字号并予以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人所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经营者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意图不劳而获地攀附他人在先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等商业标识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即使经营者注册的名称通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核准,其仍然将因为构成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而须承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否定性评价,并需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判断被诉者注册并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在先商标权人的不正当竞争时,主要考量以下三个因素:(1)他人的商标是否先于被诉者的企业名称而注册并通过使用业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2)经营者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在先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3)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字号的行为是否可能误导相关公众,造成相关公众对于经营者的字号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混淆误认。
3.如果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即是违法,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误认的,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4.商标权人要求法院参照其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所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来确定赔偿金额,其应当举证证明正常授权许可使用商标与案涉商标侵权实施之间在实施方式、时间、规模、利润等方面的可比性,否则人民法院有权适用法定赔偿规则酌情量赔。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6)粤0306民初3632号 二审案号 (2017)粤03民终14941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孙虹、费晓、欧宏伟
书记员 麦迪淇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钱柜爵士乐量贩式卡拉ok 裁判日期 2017年11月10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钱柜卡拉ok立即停止侵犯钱柜公司的第779781号“銭櫃cash 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楽派對”、第3214677号“銭櫃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716号“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 box銭櫃k.t.v”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经营场所以及网络宣传使用含有“钱柜”、“銭櫃”、“銭櫃partyworld”、“partyworld”字样标识;
二、钱柜卡拉ok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在其商户名称中使用含有“钱柜”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钱柜卡拉ok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钱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0元;
四、驳回钱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注:应为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钱柜爵士乐量贩式卡拉ok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四、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钱柜爵士乐量贩式卡拉ok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深圳晚报》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钱柜爵士乐量贩式卡拉ok未按本项消除影响,法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钱柜爵士乐量贩式卡拉ok承担;
五、驳回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民终1494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钱柜爵士乐量贩式卡拉ok。
经营者:蔡景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英,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柜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钱柜爵士乐量贩式卡拉ok(以下简称钱柜卡拉ok)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钱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上诉人钱柜卡拉ok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柜公司上诉称
钱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钱柜卡拉ok在《深圳晚报》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钱柜卡拉ok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万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钱柜卡拉ok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被上诉人使用涉案侵权标识和企业名称客观上已经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却不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一审法院已查明被上诉人在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与上诉人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易使公众对被上诉人的标识与上诉人的服务商标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授权、许可使用等特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发布侵权声明,消除混淆误认影响的责任,是建立在被上诉人的行为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基础上,一审法院却理解为对商誉的影响,从而不支持上诉人的起诉请求,于法无据。
(二)上诉人提供了商标授权许可费的标准、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及对应的支付凭证,明确要求一审法院在参照许可费的基础上结合被上诉人的恶意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加重处罚,然而一审法院却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滥用司法裁量权。被上诉人长期恶意侵权,一审判赔数额远低于上诉人的许可费标准,更低于被上诉人的侵权成本,无法制止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仅当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赔偿。上诉人提交了商标许可费标准、商标授权许可费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且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请求赔偿的计算依据是在参照许可费的基础上计算。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了许可费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却违反法律规定,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属适用法律错误,且剥夺了法律赋予上诉人对侵权赔偿计算方式的选择权。且被上诉人侵权时间长达三年之久,极低的判赔金额对比被上诉人的侵权成本和获利微不足道,更是远远低于上诉人商标的市场价值,客观上也会纵容被上诉人的恶意侵权行为。如此之低的违法成本,如何能够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钱柜卡拉ok辩称
钱柜卡拉ok辩称,答辩人的经营场所地处深圳关外,且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上诉人钱柜公司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因此,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其余答辩意见同于答辩人在上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的意见。
钱柜卡拉ok上诉称
钱柜公司辩称
钱柜公司辩称,一、钱柜卡拉ok使用的涉案侵权商标客观上已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二、钱柜卡拉ok将“钱柜”注册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关于赔偿数额,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答辩人已经提供了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在钱柜卡拉ok没有提供账簿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参照其侵权时间、侵权恶意程度、侵权获利及答辩人提供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来确定赔偿数额。钱柜卡拉ok的侵权规模巨大,占地面积有两层,包厢有53个,仅网上团购销售额就达49万元,还不包括其店面实际营收,其侵权获利可见一斑。在钱柜卡拉ok侵权主观恶意极其明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判赔6万元,显失公平。其余答辩意见同于答辩人在上诉状“上诉理由”部分陈述的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钱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钱柜卡拉ok立即停止侵权以及删除侵权宣传信息;2.钱柜卡拉ok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删除商户字号中“钱柜”二字;3.钱柜卡拉ok在《深圳晚报》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4.钱柜卡拉ok赔偿钱柜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钱柜卡拉ok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钱柜公司系下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1.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2.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楽派對”;3.第3214677号“銭櫃partyworld”;4.第4003164号“钱柜”;5.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6.第4003716号“partyworld”;7.第6744917号“cash box銭櫃k.t.v”。上述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包括提供娱乐设施等,均在有效注册期限内。
根据(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34964号公证书所载:2015年12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公证人员及钱柜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一威、李明杰前往深圳市石岩应人石文韬科技园年年好购物广场(新村店)四五楼的“銭櫃量贩式氧吧ktv”店,李一威、李明杰对“銭櫃量贩式氧吧ktv”店的招牌、周边宣传广告、店内大厅、包厢部分设施及物品进行拍照取证,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店“q8806”包厢消费,取得盖有“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钱柜爵士乐量贩式卡拉ok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两张、商户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钱柜爵士乐量贩式卡拉ok”的pos签购单一张。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显示上述ktv的招牌、店内大厅、电梯门头、包厢部分设施及所取得的“名片”、“纸巾”上使用“钱柜”、“銭櫃”、“銭櫃partyworld”、“partyworld”标识。
根据(2016)鄂黄鹤内证字第2888号公证书所载:2015年12月22日,钱柜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佳佳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鹤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该处的计算机登录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上述网站上均有涉案ktv的团购信息、商家介绍信息及网友评价信息。在上述网页截图中包含大量“钱柜”、“銭櫃”、“銭櫃partyworld”、“partyworld”标识。
钱柜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分别与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上海钱源娱乐有限公司、上海钱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分别与上述公司及北京宜禾钱柜娱乐有限公司签订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钱柜公司将本案所涉第779781号“銭櫃cash box”、第3214677号“銭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及案外的第4003716号“partyworld”注册商标有偿授予上述公司使用,使用期限均为一年。2013年8月19日,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北京宜禾钱柜娱乐有限公司分别向钱柜公司汇付2012年度商标使用费106470.26美元、122844.13美元;同月28日,上海钱源娱乐有限公司、上海钱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分别向钱柜公司汇付了商标使用费117466.55美元、123445.75美元。
又查,钱柜卡拉ok于2013年4月1日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蔡景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相关事实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内容,故本案案由应为商标权权属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钱柜卡拉ok使用“钱柜”、“銭櫃”、“銭櫃partyworld”、“partyworld”标识是否构成侵犯钱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钱柜公司经核准注册的第779781号“銭櫃cash 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楽派對”、第3214677号“銭櫃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716号“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 box銭櫃k.t.v”注册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核准使用范围均包括提供娱乐设施,依法应予保护。
钱柜卡拉ok在其经营ktv的招牌、店内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