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告
我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启动。为确保参保缴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192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1)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
(2)学生:不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在校学生。
(3)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①正在服兵役的人员。②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三、办理时间
2016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时间。
四、办理渠道
(一)一般户籍城乡居民
1、城乡居民参保以家庭(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和代扣手续。参保家庭可派家庭代表或委托村(居)委协理员、村(居)委干部或其他指定的非家庭成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办理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和代扣手续。办理时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参保家庭户口簿;
②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③家庭成员中代扣城乡医保费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暂无社保卡的可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联储蓄卡。不是以社保卡作代扣的,必须提供其他代扣账户的复印件及账户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2、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按参保家庭(户)打印《2017年度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需要按村(居)委整体确认参保缴费信息并缴费的,可按村(居)委分类打包、分发,分发时应使用交接明细表做好交接登记工作。《确认表》交参保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核对确认。打印单位要负责对所打印的《确认表》进行回收和信息核实确认。
3、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参保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按《确认表》的填表须知完成信息确认工作。《确认表》由各参保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核对确认。参保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认真核对《确认表》中的信息,如有新增参保人员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参保家庭须指定其中一个家庭成员的社保卡代扣城乡医保费,家庭成员暂无社保卡的填写其他有效银行活期账户信息,经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后作为参保及代扣的依据。
4、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完成《确认表》回收及系统的信息修改与录入工作。《确认表》的回收及系统的信息修改与录入要及时完成,每个环节都要严把数据质量关,并参照发放环节做好每一步的交接登记工作。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对已录入系统的确认表按自然村(居)分类打包,并集中建档保存。
5、今后社保卡将作为城乡医保缴费代扣账户和城乡医保待遇享受的唯一凭证,参保居民须提前申领并激活。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乡医保费扣费期,每个参保家庭要保证在扣费期内本《确认表》中所有家庭参保人员在指定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活期账户内存有足够余额代扣城乡医保费。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有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只能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重新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未缴交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自行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并终止参保关系。”的规定,因账户代扣余额不足或代扣账户冻结、注销、变更等原因造成代扣不成功的,视同本家庭放弃参保,社保信息系统作停保处理,责任由该家庭负责。家庭参保人员或代扣账户信息有变化的,须在扣费期前向参保地城乡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无变更申请的,《确认表》将作为每年参保缴费和城乡医保费代扣的凭证。不是以社保卡代扣城乡医保费的,今后须到参保地城乡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6、在征收期结束后,需要打印城乡医保参保凭证的参保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到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或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打印,也可以到村(居)委人社平台自助查询一体机查询个人参保缴费情况。
(二)无户籍人员
因各种原因暂时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新增家庭成员参保按家庭参保管理,随家庭其他成员填写《确认表》办理参保。
无户籍人员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要如实准确填写《确认表》,《确认表》信息是今后办理临时社保卡的依据,如填写不准确将会影响医保待遇享受。
(三)特殊人群
1、免缴人员
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和残联确定的特殊人群名单对免缴费人员进行参保身份系统确认。确认工作须于2016年9月底前完成。经民政局和残联确认的免缴费人员不扣费。
2、大中专院校(技校)在校学生
本地户籍学生,归入家庭参保;外地户籍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保,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信息系统打印《2017年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缴费信息确认表》提供给各大中专院校(技校)填写确认,学校汇总后交县级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具体手续流程参照普通城乡居民参保手续处理。确认工作须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3、中途参保人员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允许部分特殊人群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参保手续的复函》(粤人社函〔2014〕1133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中途参保人员须到镇级以上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相关材料后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生成应缴明细进行自动代扣。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对中途参保人员的相关纸质材料单独建档管理。市社保局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核查。
五、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应在指定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活期账户内存有足够余额代扣城乡医保费,随时关注银行的扣费信息和提示扣费成功与否信息,确保按时参保缴费。
(二)除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情况外,2017年度中途不受理任何参保登记及缴费申请。因个人原因未按时缴纳居民医保费的,2017年度中途不予补缴。
(三)如参保人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及扣费账户等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街道(镇)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咨询电话
茂南区社保分局: 2871123、2885131
电白区社保分局 5282027
高州市社保局 6639909
化州市社保局 7399062
信宜市社保局 8827156
滨海新区人社局 5358202
高新财政社保局 2635055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3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病保险为补充的以户为单位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在校学生。
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①正在服兵役的人员。②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三、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为什么要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2017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0元。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66元,省财政273元,市财政24.3元,区(县)财政56.7元],同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文件要求,确保国家财政补助足额到位,确保参保居民看病就医不受影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50元,在2016年第四季度开展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时执行。广东省内各地级市均已按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了每人每年150元。
四、城乡居民何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乡医保下一社保年度缴费期,城乡居民参保必须按缴费标准、以户为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医保费。具体缴费手续如下:
(一)一般户籍城乡居民
1、城乡居民参保以家庭(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和代扣手续。参保家庭可派家庭代表或委托村(居)委协理员、村(居)委干部或其他指定的非家庭成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办理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和代扣手续。办理时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参保家庭户口簿;
②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③家庭成员中代扣城乡医保费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暂无社保卡的可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联储蓄卡。不是以社保卡作代扣的,必须提供其他代扣账户的复印件及账户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2、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按参保家庭(户)打印《2017年度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需要按村(居)委整体确认参保缴费信息并缴费的,可按村(居)委分类打包、分发,分发时应使用交接明细表做好交接登记工作。《确认表》交参保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核对确认。打印单位要负责对所打印的《确认表》进行回收和信息核实确认。
3、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参保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按《确认表》的填表须知完成信息确认工作。《确认表》由各参保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核对确认。参保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认真核对《确认表》中的信息,如有新增参保人员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参保家庭须指定其中一个家庭成员的社保卡代扣城乡医保费,家庭成员暂无社保卡的填写其他有效银行活期账户信息,经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后作为参保及代扣的依据。
4、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完成《确认表》回收及系统的信息修改与录入工作。《确认表》的回收及系统的信息修改与录入要及时完成,每个环节都要严把数据质量关,并参照发放环节做好每一步的交接登记工作。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对已录入系统的确认表按自然村(居)分类打包,并集中建档保存。
5、今后社保卡将作为城乡医保缴费代扣账户和城乡医保待遇享受的唯一凭证,参保居民须提前申领并激活。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乡医保费扣费期,每个参保家庭要保证在扣费期内本《确认表》中所有家庭参保人员在指定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活期账户内存有足够余额代扣城乡医保费。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有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只能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重新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未缴交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自行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并终止参保关系。”的规定,因账户代扣余额不足或代扣账户冻结、注销、变更等原因造成代扣不成功的,视同本家庭放弃参保,社保信息系统作停保处理,责任由该家庭负责。家庭参保人员或代扣账户信息有变化的,须在扣费期前向参保地城乡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无变更申请的,《确认表》将作为每年参保缴费和城乡医保费代扣的凭证。不是以社保卡代扣城乡医保费的,今后须到参保地城乡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二)无户籍人员
因各种原因暂时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新增家庭成员参保按家庭参保管理,随家庭其他成员填写《确认表》办理参保。
无户籍人员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要如实准确填写《确认表》,《确认表》信息是今后办理临时社保卡的依据,如填写不准确将会影响医保待遇享受。
(三)特殊人群
1、免缴人员
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和残联确定的特殊人群名单对免缴费人员进行参保身份系统确认。确认工作须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经民政局和残联确认的免缴费人员不扣费。
2、大中专院校(技校)在校学生
本地户籍学生,归入家庭参保;外地户籍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保,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信息系统打印《2017年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缴费信息确认表》提供给各大中专院校(技校)填写确认,学校汇总后交县级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具体手续流程参照普通城乡居民参保手续处理。确认工作须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3、中途参保人员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允许部分特殊人群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参保手续的复函》(粤人社函〔2014〕1133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中途参保人员须到镇级以上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相关材料后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生成应缴明细进行自动代扣。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对中途参保人员的相关纸质材料单独建档管理。市社保局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核查。
五、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是否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参保居民在保险年度内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享受变更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其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六、参保居民可享受何种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类
1、普通门诊统筹:2017年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从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报销比例为50%。
2、门诊特定病种(共18种):(1)肝硬化失代偿期;(2)恶性肿瘤;(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再生障碍性贫血;(5)系统性红斑狼疮;(6)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 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8)心脏病并心功能Ⅲ级以上;(9)中风后遗症;(10)癫痫大发作;(11)肾病综合症;(12)地中海贫血;(13)老年性痴呆症;(14)慢性结核病;(15)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6)白血病;(17)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患者;(18)艾滋病。其中“慢性肺结核”须在我市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精神障碍性病症须在我市精神专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艾滋病门诊特定病种须在我市统筹区内具有医保定点资格的慢性病防治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相关医疗费用方可报销。
待遇标准:城乡居民18种门诊特定病种年度累计限额标准为: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为10000元,白血病、恶性肿瘤(非放、化疗)为3600元,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2000元,尿毒症30000元,其他病种均为3600元,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的,取较高病种年度限额并增加1200元。不设起付线,按住院支付比例相应支付。
3、白内障患者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每侧患眼限额支付1000元,属国家复明工程手术的每侧限额支付600元。狂犬疫苗接种门诊费用每次限额支付200元。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门诊初碎每次限额支付1000元,复碎每次限额支付700元。
(二)住院类
1、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医院类别 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乡镇卫生院 200元 90% 18万
一级医院 200元 85%
二级医院 500元 70%(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医院提高5%,即75%)
三级医院 700元 55%
注:①统筹区域外就医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转诊至统筹地区外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未经转诊至市外就医的,支付比例统一为40%。
②五保户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零起付线,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65%。
2、特定病种住院报销(17种病种):
待遇标准:参保居民因特定病种在市辖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75%。
病种名称:(1)肝硬化失代偿期;(2)恶性肿瘤;(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再生障碍性贫血;(5)系统性红斑狼疮;(6)规定项目组织器官(肝脏;肾脏;心脏)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Ⅲ级及以上;(8)地中海贫血;(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白血病;(11)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12)多器官功能衰竭;(13)重型颅脑损伤;(14)特重度烧伤;(15)髋关节置换术;(16)全身多处骨折;(1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累计自付9500元以上部分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具体支付比例如下:(一)9500元以上至2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50%;(二)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55%;(三)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60%;(四)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70%。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合计达到了3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含特定病种门诊费用)。
(三)参保实例
1、普通病种住院:居民劳某,参加了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缴纳了120元医保费。五月因急性心肌梗死在茂名市人民医院住院,住院医疗总费用45.18元(含自费费用7.65万元,基本医疗费用为37.53万元)。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报销18万元,大病报销11.81万元,基本医疗加上大病保险合计报销了29.81万元,即37.53万的基本医疗费用实际报销了29.81万元,大大减轻了家庭负担。
2、特殊病种住院:参保居民肖某,因脑梗死(注:属于特定病种)在茂名市人民医院住院,支付比例提高至75%,住院医疗总费用27.03万元(含自费费用3.13万元,基本医疗费用为23.9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报销17.89万元,大病报销2.75万元,即23.9万的基本医疗费用实际报销了20.64万元,切实减轻了其医疗费用负担。
七、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待遇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参保人自缴费后的下一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母亲(或父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落户居民、非本地户籍新入学或转学在校生自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未缴交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自行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并终止参保关系。
参保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中断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因就业等原因中途参加了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就医时间享受相应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除新落户居民外,其他居民不得在缴费期外中途参保,新落户居民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次年起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的注意事项
(一)如何申请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由个人填写《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并持病历或出院小结、诊断检查化验报告单、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务科盖章)、近期一寸彩照两张等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发给《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并从批准之日起享受待遇。
(二)如何办理住院报销?
参保居民在茂名市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持身份证、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结算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即可办理出院,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符合条件的确需到异地就医的,应在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在市外省内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在未联网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参保居民须持如下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1、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2、医疗费用发票及费用总清单原件;
3、诊断证明原件;
4、出院小结原件;
5、《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患者转诊备案表》或《茂名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或《茂名市驻外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6、无社会保障卡或广发医保IC卡的需额外提供本人广发银行账户及身份证复印件;
7、涉及第三方责任的需提供相关责任认定资料。
(三)哪些医疗费用可以列入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门诊紧急抢救死亡或24小时内转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哪些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各种美容,非功能性整形、矫形、减肥等非疾病性治疗项目。
4、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5、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不得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参保人住院医疗消费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何规定?
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的医疗消费项目产生的费用方能按规定报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哪些人员可以参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政府主导,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发展历程上,城乡居保制度是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上整合而成的全省统一的居民养老制度。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茂南区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初次申报参保时,由申办人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及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特殊人群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由本人或村集体到户口所在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如何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主要实行银行代扣制,同一年内(1—12月)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每年由邮政储蓄银行从其提供的存折账户中代扣缴,按年缴费。
四、缴费标准如何规定?
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个档次。
五、政府如何给予参保人缴费补贴?
1、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于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2、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在逐年缴费期间可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后一次补缴剩余年限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六、个人账户如何构成?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七、缴费中途是否可以变更缴费标准?
每年只能选择一个档次,参保人未提出变更档次的,按上年度档次缴费。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每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
八、对特困群体有何优惠政策?
1、对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休,由政府按最低的缴费标准全额代缴。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凭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邮储银行网点办理。
九、哪些人可以补缴?补缴期间是否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应首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补缴当年的标准执行。补缴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十、哪些人可以趸缴?趸缴期间是否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含)不满60周岁的,应按规逐年缴费,也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趸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5年。趸缴标准为趸缴当年的相应缴费标准,趸缴后缴费标准如有提高,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对趸缴部份的缴费补贴在趸缴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十一、是否缴费标准高低、缴费时间长短与享受待遇标准都一样?
缴费标准越高、缴费时间越长的参保人,待遇就越高。对参保人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缴费每增加一年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十二、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当年是否需要缴费?
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多缴多得,并且缴费是按年度缴费,因此到龄当年应缴满一年的养老保险费用。
十三、如何申请缴费暂停?
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申请办理缴费暂停,凭职保参保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邮储银行网点办理。在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再进行居保与职保的制度衔接。
十四、缴费中途参加职工企业养老保险等情况的人员,应如何衔接?
缴费中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下称“职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称“居保”)参保人,达到职保规定的的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职保养老金条件时,可以办理从居保转入职保的衔接手续,如果不符合领取职保基本养老金条件且不继续缴费的,可以办理从职保转入居保的衔接手续。
十五、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因征地而计提了养老保障费用的被征地农民,可按城乡居保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与城乡居保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六、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注销?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跨统筹区转移、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应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十七、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十八、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一)当地实施原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参加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按照其原参加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十九、如何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
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缴费专用折、邮政储蓄银行开具的本人存折首页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的邮政网点办理待遇申请。
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当月20日前持户口簿、身份证、社保专用折、邮政储蓄银行开具的本人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待遇申请手续。首次申请待遇须本人办理。每月20日前成功申请的,可于次月15日发放待遇。
二十、城乡居民养老金是如何构成的?
月领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由政府出资,对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城乡居民发放的普惠式养老金,标准从2016年7月起为每人每月110元,今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是按照国发[2005]38号文执行,如参保人首次领取待遇的年龄是60周岁,则计发月数为139。
二十一、养老保险待遇何时发放?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号)有关规定,参保人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保待遇,未及时申领不予补发
二十二、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人员如何办理生存认证?
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每年须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手续,认证时间:每年5月1日至6月15日。可由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市区或乡镇就近邮储银行网点进行面对面认证。因年老体弱或患病、重度残疾等特殊情形,待遇领取人本人不能到村(居)委会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人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派人上门办理认证。
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前来办理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将从每年7月暂停发放相关待遇,待其补办有关认证手续后,予以补发。
二十三、养老保险待遇可发放到何时?
待遇领取人员出现生存情况不明、入狱等情况时需暂停待遇发放,当引起待遇暂停的情况消失后,可恢复待遇发放。
当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时,需终止参保关系,停发养老待遇,并一次性支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二十四、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每月可领多少?
缴费及享受待遇标准
制表日期:2016年7月
个人缴费标准(元/年)
缴费金额
每月领养老金(未含利息)
缴费15年总额
(元)
政府补贴标准
(元/年)
政府补贴15年总额(元)
合计
(元)
基础
养老金
(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
(元)
合计
(元)
120
1800
30
450
2250
110
16.19
126.19
240
3600
30
450
4050
110
29.14
139.14
360
5400
30
450
5850
110
42.09
152.09
480
7200
60
900
8100
110
58.27
168.27
600
9000
60
900
9900
110
71.22
181.22
960
14400
60
900
15300
110
110.07
220.07
1200
18000
60
900
18900
110
135.97
245.97
1800
27000
60
900
27900
110
200.72
310.72
2400
36000
60
900
36900
110
265.47
375.47
3600
54000
60
900
54900
110
394.96
504.96
企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
1.哪些人必须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都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也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在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2.茂名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比例为15%。职工是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8%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纳入统筹基金,8%纳入个人账户,所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自个人。
3.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的流程是怎样?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书(复印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当地地税征收大厅办理单位缴费登记和个人缴费登记,随后凭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当地地税征收大厅办理单位缴费登记和个人缴费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地税部门征收大厅办理个人缴费登记。
4.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够15年怎么办?
可以选择逐月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退休金年限为止,或者继续缴费后男的年满65岁、女的年满55/60岁后(2011年6月30日前首次参保的年满55周岁,2011年7月1日后首次参保的年满60周岁)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5.在不同地方、不同企业缴费如何计算缴费年限?
在不同地方,不同企业的不重复的缴费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并以累计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是不是缴费年限满15年就不需要缴费了?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就业(包括受雇于个体工商户),就要参加社会保险,并不是缴费年限15年就可以不参保缴费。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只是达到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且,缴费年限越长,将来退休后养老金就越高。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7.申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①年龄条件:
正常情况下,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
②缴费条件: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8.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包含哪些项目?如何计发?
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
(1)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依据参保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计发的,参加养老保险越早,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其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就越高。养老金水平每年随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增长而逐年提高。从2006年起至2015年经过连续10年的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从673.18元/月增加到目前2027元/月,增长率为201.11 %。
(2)死亡待遇
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费和抚恤金。计发标准为:①丧葬费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②抚恤金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9.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怎样确定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地,由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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