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寿社区小区停车位出租问题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小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电梯、外墙面、共有绿地、公摊部位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长寿社区居委会目前是做为代管理该小区的主管单位,擅自将本小区的公共区域位置画线成停车位,租赁给非本小区内的业主,导致本小区内业主反而没有停车位可停,而且该社区居委会所聘请保安素质低下,也不管小区内的安全,还经常与小区内业主发生口角乃至动粗行为,长寿社区居委会做为政府主管单位,且又兼营小区物业管理,实属职权不清,恳请主管部门对该小区的管理单位给予明确职权,为小区的安全乃至小区业主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予以保障,并要求对将停车位出租给非本小区内的业主全部责令解除租赁协议。
经了解,我办长寿社区在接管该小区的管理过程中有召开小区居民代表听证会,对于诉求者反映的小区管理问题,我办建议诉求者直接前往长寿社区反映,社区将当面予以解释说明。社区电话为2292453.(镇海街道办于 2016-4-20 16:1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