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市“三改一拆”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对于违法建筑,该如何进一步认定和处置?
昨天,记者从市建委、市“三改一拆”办公室等部门获悉,《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月底正式获市政府批准,并于9月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置、拆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将为嘉兴“三改一拆”的深入开展提供完善的工作依据和有力的政策支持。
违法建筑分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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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还对各级政府及城管执法等部门的职能进行了明确。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应当坚持“统一领导、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并对各项工作的实施主体进行了明确分工。
《办法》还要求各部门全力配合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筑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对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或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办法》特别呼吁,全体市民监督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创建美丽嘉兴。
记者了解到,《办法》采取了不少人性化的措施。例如,规定“符合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可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同时,《办法》指出:“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应当认定为不能拆除。”
此外,《办法》还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保障。
据统计,到6月底,全市今年拆除各类违法建筑1136.74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量居全省第三。当前“三改一拆”、“无违建”创建工作已进入关键期、深水区,推进难度不断加大。如何使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有章可循,从源头管控新违、防止反弹?
《办法》为此对违法建筑进行了明确认定: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此类建筑,都属于违法建筑。
《办法》对违法建筑的类型做出了明确界定,将其分为“城镇违法建筑”和“村镇违法建筑”两类,并详细阐述了属于“城镇违法建筑”的4种情况和“村镇违法建筑”的2种情况。
除此之外,《办法》结合城镇和村镇的不同实际,在处置办法上也分别做出规定,尤其针对城镇违法建筑的复杂情况,《办法》做出了详尽合理的规定,例如,认定了3种情形“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这样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处理方式,能够提升规定的合理性,防止处理方式过于单一片面,便于工作深入开展。
部门分工明确责任
拆除工作讲人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应当认定为城镇违法建筑:
(一)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在依法划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使用期限届满后未拆除的;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在依法划定的城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在依法划定的城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超过临时建设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镇违法建筑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具体调查工作,并由城管执法部门事先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建筑物建设时城镇规划的编制、许可、监管等因素依法综合认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物,应当认定为村镇违法建筑:
(一)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在依法划定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村镇规划许可证的或未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在依法划定的村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
村镇违法建筑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调查工作,并根据村镇规划编制、许可、监管等因素依法综合认定。(南湖晚报)
违法建筑一般都是在地方政府默许的情况下,要处理困难重重。再说这个权大于法的国家,到时候也就倒霉那些没权没势的老百姓。
该拆的要拆
该拆的要拆选择性执法
不错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