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方案却可规避大税收,企业外购礼品的处理方式有讲究

日常企业经营中为了维系客户关系,开展业务,常常需要购买一些礼品用于维系客户的关系,由于是用于客户的礼品通常都是无偿赠与的,企业的老板们通常都没有作过过多的关注。实际上,虽然都是用于维系客户关系的礼品,但在税务方面用什么的方式确认却大有不同。
无偿赠送与交际应酬消费大有不同
我们在经营中通常会在礼品用作无偿赠送处理,很少考虑到还可以用交际应酬来做会计处理。
到底那个方案更加优越呢?
我们来举例说明好了。
例:
甲企业是一家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维护客户合作关系,2017年10月向客户赠送了外购的食品礼盒一批,采购含税价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方案一:按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甲企业将购进的食品礼盒无偿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额的确定顺序,甲企业赠送的购进食品礼盒应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往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甲企业当月该批礼盒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为117÷(1+17%)=100(万元)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x17%-0=17(万元)
由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
方案二:按交际应酬消费不抵扣进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甲企业向客户赠送购进礼品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概念中的个人消费,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出。这里需要注意,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况按照不得抵扣进项税处理,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需要视同销售。
因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进项税,甲企业应转出进项税额为0.
节税效果
方案一缴纳增值税额为17万元,方案二缴纳增值税额为0万元。
同一事项,却适用于两种不同的规定,从文件规定来看,甲企业按照用于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处理并无不妥。不过在运用时需谨慎,应注意与税机关的沟通。
说明:实务中,纳税人将外购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直接计入交际应酬的情况比较常见,税务机关对此项业务的增值税处理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具体操作时建议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