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有正常交生育保险,按规定: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上杭县偏偏一刀切,机关单位职工顺产1800,剖腹产2500,这有法律法规依据吗?或者相关文件依据,如果有文件,这样的文件是否与劳动部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相抵触?请相关部门书面给予答复。
你好,现就你所投诉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龙岩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5】240号)文件规定:(二)生育医疗费用:
1.职工(含企业和机关事业)产前检查费实行一次性包干800元。
2. 企业女职工顺产限额:一级医院13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三级医院1900元;难产限额:一级医院32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三级医院460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婴在上述标准增加1000元。
3.机关事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三目录”标准,实行实报实销。
具体业务可咨询县医保中心生育科:3138069
(上杭县医保中心于 2016-5-10 14:1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