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中,有一项重要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1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供执1法人员查阅。若适用公司没有履行上述规定, 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并将面临罚款。面对这一新规,拥有香港公司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马上行动起来,积极开展“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工作,以避免政府执1法人员的随时抽查。同时,在找代理办理scr(委托代理担任法定受托人)时,建议综合对比代理公司的资质、口碑等,请特别关注公司指定代表中“公司服务牌1照”这一资质要求。
香港公司备存scr前期准备工作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成立及注册的公司, 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上市公司可豁免。
该项规定对于香港公司来说,最重要的是找到公司重要控制人,并采取合理的步骤来确定是否存在重要控制人。找到并确认公司重要控制人后,把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1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质等)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必须存放在相关公司的香港注册办事处或其他在香港境内的地方,公司必须通过提交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其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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