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龙岩市工商局,请治理《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的霸王合同条款

一,消费者丘建东快件消费事实二则:
1.实验性的收件。
2013.7.22下午 原告于被告二龙岩启运站交费20元快递一封信至漳州市南靖县城关镇,(内置一页纸,《合同法》第64条)收件人丘建东,次日中午收件人丘建东接被告二的司机陈映洲职务电话指示立即取件,如无法立即取件,快件置于到达站南靖县日日顺食杂店,原告立即异议?按照服务流程,你运输公司应置快件于南靖县汽车站,由南靖县汽车站通知我取件才对!
事实上,本案中,收件人不可能承担立即取件的义务,承运人司机置我的快件于日日顺保管候领交付,这保管合同的酬金应由公司支付而不可向收件人收费,龙洲公司收去运费20元应分三份,有一份应支付给到达站日日顺或者承运人司机陈映洲要付费与日日顺。依《合同法》第59条,合同双方窜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属合同中的侵权行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第三人。
原告在到达站无奈又交装卸费3.00元方才取得快件,获手写收据作为证据。
2.实验性的寄件。
2014.7.23中午,原告于南靖县日日顺食杂店取件后又在原店将同一封信从南靖县寄回龙岩市新罗区,收件人丘建东,日日顺食杂店收10元运费,又收3元启运站装卸费,仍是手写收据计13元。原告认为,被告一既然先是作为司机陈映洲的卸货点并收件人交付点,后又是作为承运人的装货点收受托运人运费10元,其启运站酬金应在10元金额内向司机乃至龙洲公司领取,不该向托运人收费。
二,消费者质疑二则:
1. 对快件运费等霸王条款的质疑。根据《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称《规范》)第三条第5款第二,三项,,快件收费主要有两种,一是快件运费,二是快件运杂费,后者又细分到启运站,到达站(一装一卸)装卸费与以及入库后就起算在24小时内提取的按一天收取保管费,以后每超过24小时为一天。
2.对到达站运主体资质的质疑。根据《规范》第四条经营主体规定,小件快运运输过程需要多个经营主体的协作,一般已建立协作关系的客运站、客运公司(车队)、代理公司都应视作协作伙伴。协作各方应本着互利互惠、友好协商的原则,签署客运快件运输协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受理服务、运输服务、交接服务、中转服务、送货服务、商务事故处理、费用结算等等),明确各方在小件快运运输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经营主体间的紧密协作关系。日日顺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并无道路运输营运资质。
三,
,龙岩市工商局,请治理《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的霸王合同条款
贵局转来诉求人丘建东LY14102600003信访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转到市邮政管理局和市道管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市邮政管理局答复:信访人丘建东在信访件中所述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客运向其提供的信件托运服务,属于客运行包托运(小件快运、快件)业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而汽车客运行包托运(小件快运、快件)业务并不具备相关规定的“快递”业务所具备的特征,不属于快递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赋予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而汽车客运行包托运(小件快运、快件)业务并不属于上述监管范畴。
市道管处答复:根据《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第二十五条“运费计算”和《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闽交运【2010】37号)第十条 “通过客运车辆运输的小件货物运费,参照零担货物运费收费”、第十六条“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由于龙岩和南靖两地在经济水平和市场供求方面有差异,因此产生了两地运费不一的状况。鉴于目前全省各地客运运输企业对小件货物运输业务操作管理不一,市道管处将向上一级和有关管理机构提出,尽快制定与小件货物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规范管理办法。
附:市中院判决书(2014)岩民终字第470号供参考。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于 2014-10-31 16:39回复)
附件:16-38-53-市中院判决书(2014)岩民终字第470号3.rar
 16-39-05-市中院判决书(2014)岩民终字第470号2.zip
 16-39-20-市中院判决书(2014)岩民终字第470号1.zip丘建东先生:
一、《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服务规范(试行)》是由中国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制定发布的行业协会文件(中道运协字[2006]52号),并不属道路客运小件快运合同,文件内容并非合同条款,因而不存在霸王条款。如觉得该文件内容有不妥之处,可函告中国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二、“日日顺食杂店”地处漳州市南靖县,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其道路运输营运资质问题应由当地相关部门处理。
感谢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
(龙岩市工商局于 2014-11-6 11:2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