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关于增值税改革的大消息不断,好消息不断!
今年的工作报告提出:2018年“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改革完善增值税,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3月28日,国家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三大举措,其中一项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对于国家确定的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噼里啪财税研究院进行了专业解读,详见《重磅来袭!4000亿减税改革,你能受益多少》。在该文中,噼里啪财税研究院提示“尚有部分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5月1日起,17%和11%的税率是否取消?政策未明确的其他行业与事项是否仍然适用17%和11%的税率”。
昨天(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通过《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这个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解答了我们所有人的疑虑。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噼里啪财税研究院第一时间为您解读文件内容。
一、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税率
政策原文: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税研究院解读:
目前,除零税率外,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率共有3档,除了原6%的税率,根据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税率如下所示:
进行税率调整后,制造业等原适用17%税率的行业,改为适用16%税率;交通运输、建筑业等原适用11%税率的行业,改为适用10%税率。降低增值税税率,意味着:
假设不含税销售价格不变,一般计税的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减少,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附加税费相应减少,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总额。
假设不含税销售价格不变,一般计税的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减少,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附加税费相应减少,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总额。
但假设含税销售价格不变,由于税率降低,不含税价格提高,对于企业而言,反而增加了采购成本。
由于增值税的税负终将由末端消费者承担,因此,税率降低,理论上会使末端消费者直接受益。
综上,降低税率后,企业应特别关注合同价款是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格,若相对于税率降低前,税率降低后采购成本提高,应与合同对方重新商定价格条款,执行新的采购价格。
二、购进农产品扣除率(11%→10%)
政策原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财税研究院解读: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下情况适用11%的扣除率: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案例1:a公司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生猪,用于生产猪肉,取得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增值税300元。
在原11%的扣除率下,a公司进项税额为10000*11%=1100元,生猪的采购成本为10300-1100=9200元;若不含税价格10000元不变,扣除率调整为10%后,a公司进项税额为10000*10%=1000元,生猪的采购成本为10300-1000=9300元。
可见降低扣除率后,若不含税价格不变,a公司的采购成本反而上升;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考虑与供应商协商降低不含税价格,比如从10000元降为9500元,按照上述计算公式,生猪的采购成本为8835元。
三、购进农产品扣除率(13%→12%)
政策原文: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税研究院解读: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13%)。
根据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税率从17%调整为16%,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从13%调整为12%。对企业有怎样的影响?我们仍然通过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案例2:a公司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生猪,用于生产熟食,取得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增值税300元。
按照政策规定,熟食的适用税率为16%(调整前为17%),原扣除率13%的情况下,a公司进项税额为10000*13%=1300元,生猪的采购成本为10300-1300=9000元;若不含税价格10000元不变,扣除率调整为12%后,a公司进项税额为10000*12%=1200元,生猪的采购成本为10300-1200=9100元。
与上述案例1得出的结论相同,a公司应考虑与供应商协商降低不含税价格。
四、出口退税率调整
政策原文: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财税研究院解读:
强调注意的是,这里两项条件是“且”的关系,不是“或”的关系。这两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适用出口退税率调整。即:原适用17%税率且同时满足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才能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同时满足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才能调整至10%。
五、出口退税率执行
政策原文: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财税研究院解读:
外贸企业在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和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税率为17%/11%,则退税率也为17%/11%;购进时税率为16%/10%,则退税率也为16%/10%。
生产企业在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和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原出口退税率为17%,则按17%退税;原出口退税率是11%,则按11%退税。即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以上日期参照如下:出口货物的时间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以上是噼里啪财税研究院对《通知》内容的解读。我们将密切跟进财税部门发布的各项财税政策,并及时进行专业地解读,欢迎您的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