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只有五种人。第一是律师,第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第三是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第四是当事人的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第五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诉法中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袓父母、外袓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社会团体,应是依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登记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譬如:工、青、妇组织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至少是村民委员会)经过民主推荐出来的人。最后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换句话说:除了前面所列的四种人员,如果再有人要从事民事诉讼代理,那就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许可。这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12)佛中法执字第245号执行案件,增加被申请人,另立新案号。82631023,承办法官描述不清楚。
请承办法定说清楚:
一、 对于,社会团体的描述,是否如上?
二、 人民法院审查许可,除上述五种外,还有哪些?
尊敬的网友:
您好。对于“社会团体”的定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您提及的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的问题,我院均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此外,您提及的本院(2012)佛中法执字第245号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宜,您可直接致电李法官,联系电话:0757-82631026。谢谢。
2013-09-11 0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