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判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个月未付工资11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5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未付部分。
一审判决:
1、原告支付被告2个月未付工资11000元。
2、驳回原告其它请求(即取消原告对被告双倍工资的赔偿、由被告赔偿原告因工作重大失误造成的损失)。
(一审只有被申请人起诉,即一审中的原告)
字面上理解既然驳回原告其它请求,即仲裁判决成立,但在分析时一审法官以签订合同前后被告待遇不变为由,否定仲裁第二点的判决,真令人费解。
从一审判决书可以看出,一审法官文化素养不高,判决书有原告与被告关系混淆之嫌等表达不良;态度不严谨,缺乏逻辑推理,分析案件比较肤浅,没有引用精辟的法律观点,取而代之的是个人主观臆断;业务不熟,特别是对新劳动法的理解,使人怀疑其从业资格。这样的人办案真够让人提心吊胆的,更谈不上信服,或者还有其它诸如受贿等问题,恳请查清后回复,谢谢!以下是个人的具体分析:
1、先谈逻辑推理:
被申请人一审起诉时请求取消双倍工资赔偿,其理由为:被申请人声称本人入职时便签过合同,六个月培训后重新签订新合同,故不存在6个月未签合同的情况,自然就不会付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从逻辑推理上讲,“被申请人声称本人入职时便签过合同”是真是假决定请求成立的必要条件,只要证实其为假,请求便不攻自破。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仅是一份合同附件:《培训合同附件》,难免让人感到寒酸。而这也是杜撰品,未经本人确认签名,在职时从未见过。仅此足以推翻被申请人的请求。而一审法官并不以被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判决,个人认为其连基本的逻辑推理都不懂。
2、关于法官的态度问题:
劳动仲裁委作为专一处理劳动纠纷问题的专业机构,天天与劳动法打交道,所作出的判决都是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之上。但从一审判决书里可以看出,一审法官对仲裁分析可能看都没看,可见其态度多轻率。再看看一审法官的理由分析,也简单肤浅:以签订合同前后待遇没变化为由,即利益没有被损害,推翻仲裁判决。难道待遇就是劳动关系的全部吗?举个例子:该公司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甲方应在解除合同时出具终止合同证明”(很多规范的公司如美的集团等,没这个证明是办不了入职手续),可被申请人单位却故意不出具该证明给本人,剥夺了本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更使就业受阻,还有合同里规定的方方面面。可以说一审法官都没分析过,特别是明知被申请人出具伪证的情况下(很容易判定,因为仲裁时陈述的理由和一审是矛盾的),还支持其请求,对被申请人批量性造假视而不见,让人感觉法院这个地方真黑,想不怀疑其受贿都很难。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我们将予以关注。您提出的判决逻辑推理,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问题,说明您对一审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和判项部分有异议,您的异议是否成立,需要由二审法院的法官经过审理后进行认定。所以建议您,如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请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告知的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便维护您的合理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则一审判决会在法定上诉期限届满后生效。
2011-01-19 00: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