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抬高水电费

嘉兴秀洲区洪合镇国贸中心广场物业部收取业主水电费太高,超出供电所的收费,水费5元一方,电费1.2一度,咨询过洪合镇供电所,供电所人员回答说商业用电最贵也只有8毛多一度,9毛钱不到。你们物业就是抬高水电费。望有关部门处理
您于2017年5月8日向胡海峰市长反映的洪合国贸中心广场收取业主水电费过高的信访事项,我们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调查:一、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日与嘉兴市新华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对国贸中心广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国贸中心广场水电费按服务合同约定实行代收代缴,即:物业服务中心按高压用电计量向供电局缴纳电费,向业主按低压末端计量电量收取电费;按用水总表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向业主按分表计量用水量收取水费。洪合国贸中心广场属商业办公性质,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根据政府定价标准向物业公司直接收取水、电费,这里的政府定价标准是针对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的收费行为,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代收水、电费,因此是不存在违反政府定价标准收取水电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关于非“一户一表”工商企业等用户电费结算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物〔2013〕390号)明确:“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与生产经营企业(租赁和使用者)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抄见电量收取的电费。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简便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并用合同约定”、“应根据电费收缴和用电量损耗、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和变压器铜铁损等费用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电费收取标准,电费收缴总量和总额要保持平衡,不应借机盈利。”我们从嘉源公司洪合营业所、嘉兴电力局秀洲供电分局调取了该公司1-5月缴纳水、电费情况,查阅了洪合国贸中心广场1-5月分户收取水、电费明细情况,对洪合国贸中心广场1-5月的水电收支情况进行了估算,结果为:(一)电费:收入1553135.52元-支出1587823.97元=-34688.45元;(二)水费:收入85632元-支出75458.4元=10173.6元。总体来看不存在物业公司借代收代支水电费进行盈利的行为。三、我们在检查中发现物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将水电收支明细进行公示的不规范行为,我们将责令物业公司改正,定期将供电部门收取电费的总量和总金额,各分表抄见电量和缴费总额以及用电损耗等情况,供水部门收取水费的总量和总金额,各分表抄见水量和水费以及水量损耗等相关情况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秀洲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秀洲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