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商业城三期3号楼共有住户约200户,以老人、小孩、在校生居多,共计六七百人,均已入住。现有吴姓人氏在小区内部二楼南区装修店面,即将开设网吧,并在小区内同墙面装设8台大功率空调,直排至小区生活区。此前,全体业主均不知此处将开设网吧,有关部门的公示情况大家均没有看到,直到他们安装空调才知情据此况,(询问店主,说有公示,但不在小区公示栏,不知在何处?也不知公示多久?)实际根本没有与小区业主告知与沟通,经查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例》及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网络咨询有关律师,居民小区内严谨设立网吧因此,小区全体业主持强烈反对态度,意见如下:
1.根本不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例》及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
2.在有关部门的公示根本未到位,小区居民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相关企业即进行筹建;
3.开设网吧将严重影响小区生活:
(1)空调噪音大,八台大功率空调在小区内同面墙上,各种废气直排小区内部,直对居民住宅,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2)进入网吧人员复杂,小区业主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3)网吧门在小区开设,不但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而且对小区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4)小区小孩、在校学生多,网吧环境极其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5)与小区居民零距离,辐射将大大影响孕妇、小孩、老人等居民健康。
(6)小孩、老人均在二楼玩耍,如开设网吧,交通等各类安全隐患增大,也影响正常生活。
但是,上杭县文体局没有进行实地考察,盲目相信吴某提供的假材料并进行办证,我们全体业主对其办事不力进行投诉!同时对于小区业主到文体局咨询并提出异议只以“会请示领导”敷衍了事,我们全体业主表示非常不满。
关于诉求件中市民反映的网吧开设问题,我局高度重视,派专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金山商业城三期3号楼业主吴剑目前正在装修并准备开设“网吧”的房权证(2013)字第130617-1号场所规划用途为商场,故该幢楼建筑性质为“商住楼”,并非居民住宅楼,可从事商业活动。
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并无要求举行听证会和得到周边居民的签字同意。
三、我局已对金山商业城三期3号楼业主申请的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筹建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1月4日)。公示期间我局没有收到任何举报和信访件。
(上杭县文化体育出版局于 2016-12-5 14:5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