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都符合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资料也都送达到区里审核,还去开会说今年给我补办以往的独生子女奖励为什么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办下来,听说其他的人都已经拿到银行卡了。我这边还没有动静请给予回复,谢谢
附:
关于独生子女扶持奖励政策的释疑
1.早婚早育及生育间隔政策的界定
省卫生计生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系指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对于早婚早育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领取结婚证的;未达生育间隔而生育第二胎的,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收养问题的界定
省卫生计生委: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凡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3.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的确认
省卫生计生委: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应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现存子女数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死亡子女数指未生育子女死亡的子女。
4.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
省卫生计生委: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论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其子女数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分别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5.出生时间的认定及年龄计算
省卫生计生委: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配偶双方应分别计算年龄。如果夫妇一方满60周岁,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只奖励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奖励另一方。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从60周岁起开始发放。
经我局与诉求者联系并与黄石镇计生办核实,该诉求者的出生时间为1931年。根据《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奖扶对象必须同时符合四个基本条件,其中一个条件为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所以该诉求者不符合奖扶条件,我局已予否决,黄石镇计生办也已告知该诉求者。(荔城区卫计局(原计生局查询)于 2014-10-10 09:34回复)
经核实,反映人郭德珠、女、1931年12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311210072x,丈夫翁金魁于1963年病故,于1958年5月生育一女,系独女户。郭德珠本人申请办理60岁“奖励扶助”一事,因奖扶对象条件(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文件【2014】18号文件)规定享受年龄是“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后且年满60周岁”。所以郭德珠通知不能享受奖励扶助。(黄石镇人民政府于 2014-10-10 10: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