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严肃性岂允执法者肆意践踏
派出所这样办案有损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形象
无辜被人殴打致轻微伤,还遭行政拘留罚款,派出所这样办案有损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事情还得从2016年6月1日说起,六十四岁的女性当事人胡爱珍,因生活所逼,在杨汛桥镇某企业做临时工,6月1日晚八时左右,从自己做临时工的工厂出来去叫员工上班,在离杨汛桥镇某村洪xx家附近,遭其妻子无故谩骂和洪xx故意殴打,当晚报警(杨汛桥镇派出所出警调查)后被送萧山人民医院救治,经萧山医院检查诊断为脑挫裂伤。因遭受洪xx的故意殴打,本人的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和三万多元医疗费损失,已严重影响了本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由于出警派出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作为当事人在向公安机关投诉无果后,于2015年8月1日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柯桥区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对绍柯公受案字(2015)第4186号殴打他人一案中的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柯桥区人民法院报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于同年9月9日立案受理(该行政案件现还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中)。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在2015年11月5日收到杨汛桥镇派出所传唤证,传唤当事人于11月6日上午10时到杨汛桥镇派出所接受询问,下午4时左右由派出所领导陪同,先送当事人到柯桥中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未经身体检查让医生开具了医学诊断证明,然后带当事人到了公安局法制大队,办了行政处罚审批手续,五点半左右向当事人宣布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又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吃了晚饭,然后送当事人到拘留所,拘留所凭医生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以“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为由,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经报局领导审批同意不予拘留后,办案民警送当事人回家。作为当事人和其家人,无法理解办案执法违法的这一行政行为,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绍柯公行罚决字(2015)第1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确认为当事人规避拘留实际执行行为违法。绍兴市中院指定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因1、程序违法,2、认定的事实中无被侵害人的侵害结果,3、认定存在殴打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浙0604行初4号行政判决,撤销柯桥区公安局绍柯公行罚决字(2015)第1362号行政处罚决定。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浙06行终00133号终审判决,驳回柯桥区公安局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因庭审释明,“行政处罚决定”和“处罚决定执行”是二行政行为,应该另行提起诉讼,柯桥区公安局规避拘留实际执行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已于2016年7月22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柯桥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
法律是公正、公平的,法制社会,决不允许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潘局长去年曾经说过“要让老百姓敬畏法律”。但是,执法公职人员首先要忠诚法律,决不允许执法者肆意践踏法律,同时对那些知法犯法的公职人员决不能护着掖着,拖着不处理,执法者自身违法了凭什么也要老百姓来为他们买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违法了都应该付出代价。“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从严治警,法治公安,规范执法,才能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希望柯桥区公安局有所担当,要有勇气承认错误,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少做被告,为柯桥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一方平安多做贡献。同时也期待柯桥区公安局的正面回应。
2016年8月8日
公安机关尊重法院判决,将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不像无辜被殴打啊,就送锦旗来看有点破辣脚骨的作风啊,被打都是有原因的
送锦旗就像破脚骨的作风了,那你吃点野菜岂不像畜牲?兄弟你的理念要改改了。
时间比较混乱
一看就知道这是一只好斗的“母鸡”,属于“母鸡”中是战斗机
一看楼主的作风就是破脚骨,鬼才相信你们俩打架你没还手!
警局是不讲人情的,他们只讲法律。你违法犯罪,无论你有
多少冤屈,警局照样办你的。
楼主发到公安厅,公安部去,各大网站都发掉,新浪网也都发上去,老百姓总叫盯牢不放,耗的牢,市不解决到省里,省不解决到北京,总叫功夫深,铁棒磨成针,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用事实和证据说话,进行终身追责,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承办民警等相关人员都应追责
这就是受害者的受理通知书以及交费通知书
楼主只要站在合理合法的角度,相信法律一定会给你一个公正的判决。如果警察知法犯法,那也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这帮******,江山要断送在他们手上!
这帮狗 官,江山要断送在他们手上。
我不觉得会有“遭到无故谩骂殴打”这种事的,最少最少互相之间的对骂肯定有的~同时由于此帖只是当事一方,不排除lz故意隐去了自己这方动手的情节,而且文章中也只字不提对方事后是什么伤情~~~可信度不高~
判决书总是可信的吧?
判决书判公安输掉,是因为公安超出了办案规定的时间,没有说原告不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程序上的问题,而不是实体上的问题。
所以讲原告确实是“母鸡中的战斗机”
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柯桥区公安局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少做被告,显示每桩案子的合法和公平正义,乌乱毛糟办案老百姓是不服的,要告到底的,现在是法治社会,用事实和证据说话,多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大柯桥的社会稳定多做贡献
睁大眼睛看看,不但程序违法,实体也违法,都是经过二审法院调查审理的,用事实证据说话,官司输了就要追责,公务员犯法和素民同罪
定性是殴打他人,属于行为,不一定要有结果,这点中院明确了的。
天~朝是法制社会么?玩笑开大了吧。幼稚可见一斑,怪不得被人骗
你们公安调查清楚了吗,她打到什么地方了,伤到什么地方了,中院是怎么认定的,你难道看不懂判决书吗,你要推翻中院的判决书有本事去省高院去申诉
支持楼主,派出所这样的“人情案“办的太多了,上次 轻纺城派出所也是有这样的一个案子,也是超期办案,唉,像楼主这样强的人不多,碰到这样清廉的 法官 也难得!
我像楼主致敬,更向 审理此案的法官致敬!
互殴需要证据,好像是第三方没有医学证明遭到原告殴打了,所以法院认为派出所判定互殴证据不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是不报时辰未到,坏人是长久不了的!!!
相信法律回制裁一些不发制图,现在的什么部分门钱是最好的,天高皇帝远的,可怜楼主了,相信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看内容,楼主的时间错误了,不是2016年6月1日,应该是发生在2015年6月1日的事情。帖子发到网上应该仔细点,不要犯这样低级的错误,会误导网友的。
为什么要程序违法,现在的派出所有多黑大家不是不知道,许多当事人不想多事,才让这他们如此疯狂。
那可能你就是鬼了,你想想在没有知道会被打的情况下一个60多岁的老太太能打得过比她年轻的两夫妻吗,她连想还手的余地都没有,如果是你的亲人你有何感想。
2015年6月1号一个60多岁的老太太在不知情况下半路被两个比他年轻的夫妻两殴打,打至直接呕吐,医院判定脑挫裂伤,这件事情绍兴派出所就因为官官相护,可能其中也有我们不知情的利益关系,导致这事过去了一年多才有了今天的这个判决。
很好的案例,楼主遇到的几个法官都很优秀,特别是上虞区人民法院的陶秋文法官及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蒋瑛法官都很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