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法律网(陈少勇)近日,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就此,该所代理的原告一审时主张的损失全部获得了法院支持。
2017年3月10日,曲阳司机李某驾驶石家庄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大货车行至石黄高速石家庄路段时,被石家庄市藁城区胡某驾驶的大货车追尾,经公估公司评估车损为3.9万余元,高速石家庄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因对赔偿不能达成调解,2017年4月10日,运输公司将胡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5月10日,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代理人辨称,公估公司的评估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定损权、知情权,并且评估损失远高于保险公司勘查后所确定损失,同时也没有提供维修发票进行佐证,故而申请重新鉴定。
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由此,原告有权利进行单方委托评估车损。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在举证期间内提出重新鉴定,且无相反证据。故此,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应该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按原告评估的损失进行赔偿。
2017年5月12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代理意见,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虽对公估公司评定损失有异议,其没有提交反驳证据,也未在举证期间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其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损及施救费、评估费等4.2万多元,案件受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7年10月13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