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长汀县大同镇李岭村的村民,我的孩子在2010年出生的,之前因为非婚生的,孩子父亲一直不做抚养,孩子的亲生父亲也不肯出面按法院的要求做亲子鉴定,现在我只好自己到派出所上户口,其他材料都有了,派出所要求还要提供出生证明,但是医院不肯开,说是要男方签字才肯开给我,但是这种情况男方都不出面,去法院起诉他也不出面,而孩子马上都要读小学了,没有户口根本没法读书,我该怎么给孩子上户口呢,请相关部门处理。
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通知》(闽卫妇幼【2009】71号)的规定,在医疗机构外出生:新生婴儿由出生地县级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县妇幼保健院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亲子关系声明。
2、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该新生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人关系的旁证材料之一:
(1)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2)根据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闽公综【2008】228号)精神,已办理落户手续的,提供《居民户口簿》。
(3)在设有家庭接生员的边远地区,本村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证明》和该接生人员的《家庭接生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根据以上规定,如你孩子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书》医疗机构出生的,原出生医学记录中与你信息一致的,可由医疗机构直接签发。如你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须按上面要求提供材料到县妇幼保健院申领即可。(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 2016-5-19 15:3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