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在法院拍卖的房子不能享受原房主个人所得税减免?根据了解,我拍卖得到的房子,原房主联系不上,无法提供相关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件,不能开具首满五唯一证明,所以不能减免我要支付原房主所要交的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过户可以出具涵就可以办理,为什么不能出具法院的涵就能够免税?请给说法,需要法院提供什么材料,我去协调,不能明明符合条件还要让老百姓叫冤枉钱。政府应该是为我门服务的,不是踢皮球的。公民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为什么这样的事情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如果明确规定,找不到就必须交,这样我们也能够心服口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拍卖房子过户,原房主联系不上如何能免原房主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已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享受满五年唯一住房减免个税的提供材料为: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4.原购房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5.售房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核对原件。 6.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书面查询结果;若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为纳税人提供家庭住房书面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不能提供查询的证明和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7.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若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的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复。
【海口市地税局】 2017-11-01 23: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