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2015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要求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并要求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
为落实中央精神,2016年年初,住建部明确为负责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2016年10月11日,住建部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通知》,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填补了主管部门的缺位。随后,住建部开始起草《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去年8月发布征求意见稿,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后正式出台,于5月1日起施行。本次正式出台的《办法》实施后,诞生于1992年6月3日的《城市监察规定》将同时废止,《办法》旨在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城市管理执法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此前20余年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的缺位,为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规范,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提供保障,为地方推进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指引。
问:《办法》对城市管理执法的范围如何界定的?
答:《办法》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这个规定与中央文件精神是相统一的,同时,《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8号)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城市管理执法的具体范围。
城管部门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部门,是否任意一个行政处罚权都可以由城管部门集中行使呢?此次《办法》对集中行使的城管执法事项的条件也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才可以集中行使。
行政处罚权由城管部门集中行使后,如何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办法》对此表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问:《办法》对城市管理执法主体有何规定?
答:《办法》推行执法重心下移,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目前全国城管执法系统协管人员大约有20多万人,不具有执法资格,但又参与执法工作,而此次的《办法》把城管执法人员的资格合法性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同时要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问:《办法》对城市管理执法是如何保障的?
答:《办法》指出,城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配备。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
过去城管执法标志和服装五花八门,全国统一之后有利于树立和改善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有利于城管执法队伍增强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从城管建设的法制建设来看,这是一项十分重大意义的进步,标志着城管队伍逐步走向正规化、统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