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现本人去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说根据主动公开文件FSFG2017006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17〕9号中的第二十三条:“将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商事主体,除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住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那我去到居委会想开具住改商证明时,居委会也出示了一份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佛府办函〔2016〕662号的文件,里面写到“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三)应取消和禁入事项中的序号1:包括了病痛证明、出国旅游相关情况证明、房屋地址证明、房屋用途产权证明等”,所以不予出具。
那么请问我究竟要如何才能办理到营业执照,还有为什么对于同一项业务,佛山市人民政府却发布了两份相矛盾的文件?求解答
尊敬的网友:您好!将您的问题转给市民政局和市工商局后,答复是两份文件并没有冲突,但可能各个区的村居、镇街对文件的解释和运用不到位,现在需要知道你是去哪个区哪个镇街的村居开证明,我们好及时联系相关的区政府区协调有关问题。请发邮件到rmmyzf@163.com,谢谢,收到您的邮件后,我们会尽快办理!
尊敬的网友:
您好!在收到您的提问后,我们立即将您的提问转给市民政局和市工商局办理,办理过程中,市工商局想确定您去办事的区和镇街名称,我们已经在“网络平台发言人”上回复您,希望您告诉您去办事的区和镇街名称,但是一直没有收到您的回复。现在我们将市民政局和市工商局的回复发给您,希望能帮到您,谢谢。回复如下:
市民政局的回复:佛山市2016年9月印发了《佛山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6〕662号),将村(居)委会为群众出具“房屋地址证明、居住地情况证明、房屋用途产权证明等”列入了应取消和禁入事项。但“佛府办〔2017〕9号”中的第二十三条:“将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商事主体,除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住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该类证明应属于“征求改变房屋用途同意证明”,“佛府办函〔2016〕662号”暂时未将“征求改变房屋用途同意证明”列入应取消或禁入事项目录内。两份文件不存在相互矛盾。
市工商局的回复: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的相关市场主体登记规范,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定,佛山市于2017年1月24日印发了《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佛府办[2017]9号),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将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商事主体,除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住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自《暂行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全市登记核准住改商企业共534户,相关申请人均按照办法要求提交住改商场所证明文件。
2017-07-20 2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