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前沿法律动态周报 | 2018.10.9-2018.10.15

政策法规
《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发布,提出拓展数字文化内容
10月11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了2018—2020年实施的六项重点任务,部署加快破解制约居民消费最迫切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方案》提出,进一步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在文化领域,推动“互联网+电影”业务创新,完善规范电影票网络销售及服务相关政策;拓展数字影音、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等数字文化内容;完善游戏游艺设备分类,严格设备类型与内容准入。《方案》还提出建立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完善消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要求建立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10月10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一、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内部控制机制,二、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三、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四、开展涉恐名单监控。办法同时规定,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调查和监管,依法配合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3项国家标准,涉及“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安全技术要求”等多领域
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安全技术要求、大米产品等级、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等23项国家标准,涉及公共安全、循环经济、食品、城市治理等多个领域。其中,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安全技术要求等6项国家标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信息和通信技术发展的趋势,瞄准信息安全防护控制力下降、公民信息易泄露等安全隐患,将在加强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安全保障、提高公民数字身份认证和网络身份识别技术的安全性、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效率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筑起信息安全的防护墙。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法制工作处处长李菁菁:公安部正在制定《网络犯罪防治法》
10月10日消息,在近日召开的网络犯罪的打击与治理论坛上,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法制工作处处长李菁菁表示,公安部正在加快制定《网络犯罪防治法》。李处长认为,现有法律对网络实名制、日志留存等管理制度虽然有原则规定,但是落地实施困难;对网络犯罪注重局部管理,忽视了全面防治。为应对新型的网络犯罪,解决当前法律适用困难、规制面小等问题,公安部正会同国家立法机关加快制定网络犯罪防治法。李处长介绍,目前已完成了网络犯罪防治法的基本初稿。
上海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10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根据国际通行自由贸易协定中负面清单的内容形式,《负面清单》以国际化、透明度、开放度为标准,在结构上分为“编制说明”和“特别管理措施列表”两部分内容。“编制说明”主要对跨境服务贸易定义、清单所列特别管理措施为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措施等内容予以界定;“特别管理措施列表”以表格形式进行编写,共梳理出159项特别管理措施,涉及13个门类,31个行业大类。
美国俄亥俄州数据保护法案就数据泄露为企业创设避风港条款
俄亥俄州9月通过的s.b. 220法案将于11月2日正式生效,目的是“鼓励企业通过自愿行动实现更高水平的网络安全”。该法案为企业创设了避风港条款,使面临数据泄露侵权诉讼的企业获得了积极抗辩理由。该法案规定:如果企业实施并遵守了“公认的网络安全架构”,其将受避风港原则保护。法案列出了几项“公认的网络安全架构”,包括:nist架构、hipaa、gramm-leach-bliley法案第五章、pci标准等。该法案并未设定最低保护标准,并允许企业采用适合其业务性质的框架。但如果企业主张积极抗辩,法庭将审查其采用的安全架构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美国国会议员提议设立互联网权利法案,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
近日,美国国会众议员、加州民主党人——ro khanna提出设立互联网权利法案,其中包含六项基本原则:1.接触全部网页的权利;2.网络中立的权利;3.免受无令状数据收集的权利;4.披露政府秘密数据请求数量、性质、及日期的权利;5.被全面告知数据适用范围的权利;6.被告知数据管理变更的权利。卡纳认为,开国元勋们认识到公民对其人身、房屋、文件享有隐私权。虽然他们没有预料到互联网的出现,但同样的保护应该扩展到公民的在线活动。当前的美国法律远远落后于技术发展,导致了对用户权利的普遍侵犯。网络用户应当有权利接触和了解企业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所有信息。众议院少数党领袖nancy pelosi透露,如果共和党在下月的中期选举失去多数党席位,该提案将可能被提上立法议程。
美国召开听证会,国家隐私立法提上日程
10月1日消息,美国参议院商务委员会主席john thune于当地时间上周三召开主题为“审查保护消费者数据隐私措施”的听证会,重点审查顶级科技和通信公司的隐私政策,消费者数据隐私的现状,并为成员提供机会讨论更有效地保护隐私的可行方案。听证会结束后,美国商务部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就旨在保护消费者隐私同时鼓励创新的目标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战略是“基于结果”而非规定性的,并提供七个主要目标: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共享和存储应该是透明的;用户应能够合理控制其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存储和披露;应适用数据最小化原则;组织应确保采取保护措施,以保护个人数据免遭丢失和未经授权的使用;消费者应有权纠正和删除他们的个人资料;隐私工具应足够灵活,以鼓励创新,同时保护消费者数据;组织应对数据处理活动负责。
美国国会最高it专家小组委员会通过关涉人工智能方面的新报告
10月2日消息,美国国会最高it专家小组委员会近期通过一份新报告:《机器的崛起:人工智能及其对美国政策的日益增长的影响》。这是一个15页的快速阅读,侧重于政策,而非技术或具体的立法。该报告是去年2月在监督和政府改革信息技术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开始的听证会和研究的结果。本报告的基调在于:“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主要是联邦政府增加其在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开支,以维持美国在人工智能方面的领导地位。为了回应对人工智能潜在经济影响的担忧,鼓励联邦、州和地方机构更多地与利益相关方合作,制定有效的战略,以改善美国工人的教育,培训和重新培训,使其在人工智能方面更具竞争力。”
代表电信行业的游说团体起诉加利福尼亚州网络中立法
10月4日消息,电信行业的四个游说团体于当地时间周三对加州的网络中立法提起了诉讼,进而试图阻止其在明年生效。提起诉讼的四家游说集团分别是telecom、ctia、ncta和aca,它们代表的则是像at&t、verizon wireless、charter communications、comcast等这样的电信公司以及t-mobile等移动公司。这是自加州通过自己的网络中立法后受到的第二起诉讼。第一个则是在该州州长jerry brown签署法律后几个小时由司法部提出。这两起诉讼案都提出了类似的主张,它们认为,因为去年fcc全新的裁决中认为加州的法律是非法的。游说团队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其反对加州监管互联网访问的行为,因为这可能对数百万名消费者的服务造成负面影响并损害新的投资和经济增长。
美国财政部发布关于《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试点计划的暂行规定
10月10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主席——美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施《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试点计划的暂行规定,以保护美国核心技术,并为firrma的最终实施提供参考。暂行规定主要实施firrma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cfius的交易审查范围,允许其审查外国投资者对美国企业不构成实际控制的投资,包括:1.使外国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美国特定行业非公开的重要技术信息的;2.使外国投资者成为美国企业决策机构的成员或列席人员的;3.使其以其他方式参与到美国企业关于核心技术的使用、开发、获取或发布的实质性决策。二是就特定交易类型实施强制申报制度。暂行规定要求特定类型交易的投资方必须至少在预期的交易完成日45日之前,向cfius提交申报,否则可能面临民事罚款。
美参议院举行“探索加密货币和区块链生态系统”听证会
美国当地时间10月11日,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召开公开会议,围绕“探索加密货币和区块链生态系统”主题举行听证会。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经济学教授nouriel roubini博士和货币中心研究主任peter van valkenburgh从正反双方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加密货币和区块链。nouriel roubini指出加密与区块链存在的诸多问题,认为“区块链”这个加密货币背后的技术实际上只是一个美化过的电子制表工具或数据库,并且加密货币不可扩展,没有安全保障,但会引起大量的市场操纵行为,加密挖矿消耗能源也会造成环境灾害。peter van valkenburgh解释了支撑区块链网络的真正技术,以及公共和私有区块链网络的区别,以及为什么只有公共区块链网络才能解决与电子现金、身份和物联网相关的特定问题。
欧盟议会投票通过《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
10月4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regulation on the free flow of non-personal data),共有520名议员投票支持,另有81人投票反对,预计该条例将在今年年底生效。该条例旨在欧洲单一市场之内,消除非个人数据在储存和处理方面的地域限制。所谓的非个人数据主要包括机器生产和商业销售产生的数据。任何剩余的数据本地化要求都必须传达给欧盟委员会并在线发布,以确保合规性和透明度。据悉,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新条例将取消欧盟境内数据自由流动壁垒,推动欧洲经济在2020年达到gdp预估增长4%,并产生以下积极影响:确保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确保监管控制的数据可用性;鼓励制定云服务行为准则。
欧盟议会就自动驾驶报告草案的修订进行表决,否决自动驾驶汽车数据不受著作权保护
10月10日,欧盟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就《欧洲交通自动驾驶意见(草案)》的修订进行表决,否决了关于自动驾驶汽车数据归属修订内容。该修正内容为:“由自动驾驶交通工具产生的数据是因其自身性质而自动(非创造性)产生的,因此不受著作权或是数据库权保护。”法律事务委员会的表决支持了“自动驾驶汽车运行过程中收集的数据可以获得版权保护”这一观点。法律事务委员会的表决引起猜测:日后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可能将拥有自动驾驶汽车行驶数据的版权,包括用户的gps数据、使用频率及使用习惯、以及对汽车性能的评估数据等,引发消费者对个人隐私的担忧。
司法热点
海淀法院判决“补刀小视频”侵犯快手信息网络传播权
10月15日消息,因认为“补刀小视频”app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其平台中的“ppap”(时长36秒)和“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两条短视频,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这两案,法院认定华多公司侵害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判决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各1万元等。法院认为,涉案视频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且其作为数字化的视频,客观上亦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故结合其制作方式,涉案视频应属于类电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app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视频,此行为侵害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有效”
10月10日,国内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在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网上公开宣判。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陈某向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比特币“挖矿机”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18年1月,原告在被告公司网站预购20台比特币挖矿机,并预付全部货款。原告以央行等部门要求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及利息。法院认为,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和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海淀法院判决《梦想海贼王》使用《海贼王》动画角色构成侵权
10月10日消息,因认为《梦想海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