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5月1日生育第一胎,我的户口所在地为东城,我是户主。妻子为曹溪户口。现准备将女儿落到我的户口下,按照要求带奇了户口本 身份证 出生证明 结婚证后 ,户籍民警还要求出具房产证 由于是集体住房没有房产证 根据去年福建省相关文件要求,里面也没要求房产证,请问是否必须出具房产证 ?
杨中锋同志,你好:
你网上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你的诉求内容,工作人员已电话告知。若你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可以与分局户政办联系电话:0597-3223141进行详细咨询。
在此感谢你的来帖反映,希望你继续支持和理解我区公安工作。(新罗公安分局(户籍办)于 2016-5-12 19:2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