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村民许可修路砍伐

张先生来电反映,位于福安市溪谭镇濑头村,因为修坦洋路在未提前告知村民的情况下将村民承包八年的这块土地及种植的果树,私自施工挖土砍伐果树。果树的钱政府已赔偿,但土地还是村民所有,未做任何赔偿。烦请相关部门介入核实,协助处理。
张先生:
您好,您在“12345宁德政务服务平台”上反映“溪潭镇修坦洋路未提前告知村民的情况下将您承包八年的土地及果树,私自施工挖土砍伐果树,果树的钱政府已经赔偿,但土地还是村民所有,未做任何赔偿”事项我镇已悉。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因您所在濑头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所有,坦洋路上半幅用地在溪北洋H地块,征用时已拨付给濑头村30多亩的征地款120多万元,下半幅用地为K地块征用,征地款已分两次下拨共约300多万元拨付给濑头村,再由村委组织分配。(溪潭于 2016-12-22 12:3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