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袁家军省长您好:我是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汇江村村民,2000年结婚,丈夫2002年户口从温岭迁入到黄岩东城街道,本人户口一直未迁,在汇江村有自己的共有房产,有自己的集体土地,有村民股权证,有村民选举权,纯属土生土长的汇江村村民。现我村全村整体改造,台州市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按照2016年8月31日制定的(黄政办发〔2016〕101号)文件《关于黄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女子结婚农嫁农不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农嫁居可享受,农嫁农女子户口应及时迁入男方为由剥夺了我的拆迁补偿安置权利。对台州市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的这种做法我表示无法理解,理由包括:1.国家宪法规定,男女平等,这一政策明显存在性别歧视。2.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结婚后男方可以把户口迁入女方,女方也可以把户口迁入男方,也可以不迁.根本不存在农嫁农女方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这一说法。3.这一政策是2016年8月出台,按常理新政出台都是在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而此时我丈夫早已是城镇户口,完全可以按农嫁居给予拆迁补偿安置 。4.本人户口一直未迁,在汇江村有自己的共有房产,有村民股权证,有选举权,有集体承包土地,在其他地方从未享受过政府房改政策。5.国家法律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也明确说明:妇女因结婚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住在婆家.户籍没有迁出.承包土地也存在,这要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01)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它相关权益。基于上述理由,我完全应享有拆迁补偿安置权利,现台州市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的这种做法本人表示严重不合情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望袁家军省长能以实事求是为准则,还老百姓公平,给予我安置权利。万分感谢袁家军省长 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汇江村237号 蔡 婉 玲18958513666 2017 年9 月11 日
你好!你于2017年9月11日来信反映你系黄岩区汇江村村民,于2000年结婚,你丈夫于2002年户口从温岭迁入到黄岩东城街道海棠新村,而你户口一直未迁,现汇江村全村整体改造,你咨询我指挥部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我指挥部告知你女子结婚农嫁农不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农嫁居可享受,你表示不理解,希望给予你安置权利的信访事项,本单位于9月12日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向你反馈如下:《黄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黄政办发〔2016〕101号)第十七条第(五)项第1点明确规定:“女子出嫁,男方是农业户口或集聚农转非户口的,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计入男方家庭人口数;如户口未迁移,女子本人及其跟随登记的子女也不能计算人口数。”你丈夫在结婚时户口性质为农业,2002年因在黄岩东城街道海棠新村购房,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你的婚姻实际仍属农嫁农,其户口应迁未迁,按照黄政办发〔2016〕101号文件规定,你不能在汇江村计算拆迁安置人口数。经办人:杨明军 联系电话:84232416 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2017年9月12日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 201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