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买了一套房,成交价63万,但评估价为68万,所有税费都按照68万交的,但为什么发票只开了63万?另外我想问一下,如果未来我出售此套房子,是按68万起算差额交税还是按63万起按差额交税,如果按63万起按差额交税,那不是重复交了吗?还是说这次发票就应该按68万打??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和现行税法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评估价问题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应以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申报纳税。当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有关税费。
而根据我国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发票金额记载的应是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当纳税人的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为63万元时,销售不动产发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63万元。
二、关于房屋转让价格确定的问题
纳税人对房屋进行再转让时,凭原购房合同、发票、完税凭证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有关税费。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2010-10-21 00: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