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报销中文件规定省办公厅文件规定与市区文件冲突问题

我爱人因胎盘前置生育花费了将近2万元,我是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我爱人是机关医保(但因未参保满12个月不能报销),经咨询上杭县医保中心,只能走男方生育保险报销4600+800元。个人认为不合理,理由如下: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 号)第六条规定:“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及第八条规定:“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这个规定第六条,我认为我这种情况应适用此规定,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大概可以报到8000元左右)。但上杭县医保中心按照《龙岩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规定只予以报销4600(三级医院统一医疗费用)+800(产前检查费)=5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根据这个规定,省里文件的效力是大于市区文件的,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是以省里的文件为准吧?
虽然上杭县医保中心解释说医保是市区统筹,只能从市区文件规定(上杭县医保中心已咨询了上级龙岩市医保中心,其解释一样),但本人对以上逻辑实在不解,烦请市医保中心予以解答。
您好!你的来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共有五种: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生育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龙岩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5〕240号)第四条规定: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市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生育、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3、你所诉求情况:(1)如你爱人未中断就业,只是由于生孩子的原因陆续更换单位,单位原因未能及时为你爱人办理参保转移缴费手续,导致生育保险未能连续缴满一年以上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此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2)如你爱人有中断就业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则生育可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如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则无法享受此待遇。
(3)如你爱人有中断就业,造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你已参加生育保险,则可按照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产前检查费实行一次性包干800元,三级医院生育医疗费限额报销4600元。
4、我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是:报销目录按医疗保险“三目录”,三级医院起付线800元,超过起付线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四十五,实际报销百分之三十左右。
5、国务院目前正在全国12个城市开展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我市将会按照国务院试点推广时间及时调整生育保险待遇。
(龙岩市医疗保障管理局于 2017-5-24 15:4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