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成销售额指标选择虚开发票?压垮企业高管的最后一根稻草!

销售额
成为压倒企业管理人员的最后一根稻草
稿件:中国税务律师网
编辑:正坤财税
案件回放
2008年11月至2012年间,房某担任沈阳凯利通公司(下简称凯利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完成该公司处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每年完成年销售额180万人民币的指标,经与凯利通公司代账会计张某(另案处理)预谋,利用张某同时在沈阳阿布朗机电有限公司(下简称阿布朗公司)、沈阳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自动化公司)代账会计之便,先后两次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凯利通公司、阿布朗公司、自动化公司之间循环开具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6组,增值税数额共计人民币434434、05元,并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经鉴定,阿布朗公司共虚开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3组,价税合计人民币1185654、83元,增值税税额人民币172274、63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人民币133087、6元;凯利通公司共虚开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84组,价税合计人民币911771、86元,增值税税额人民币132479、75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人民币132443、75元;自动化公司共虚开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9组,价税合计人民币892501、23元,增值税税额人民币129679、69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人民币129679、69元。
2014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房某抓获,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房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沈和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房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被告人房某为什么不服?
他的观点是什么?
经查,沈阳市和平区国税局证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及补充说明等证据,证明房某伙同张某某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106组,累计税款达人民币434434、05元,并多次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扰乱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有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应结果导向作出判决,即结果论;另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行为罪,并不宜套“未遂”来减轻或避免刑事责任的判决。本案例给出的结论应从行为上考虑的,只是考虑特殊因素,未予进行刑事责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