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投诉]<余灵利>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土地规划>

关于解决住宅用地的上访信我是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湖角村村民余灵利,2006年12月7日经椒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与同村村民杨再标离婚,至今未再婚。本人无固定收入、无住房,生活困难,长期寄居娘家。获悉湖角村即将审批村民住宅用地,我向湖角村委会提出申请批准住宅用地一间,但村委会以《村民规约》规定离婚妇女不得享受住宅用地为由拒绝了我的申请。本人自2006年12月离婚至今已有10年多,完全符合台州市椒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椒政办(2011)59号印发的《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关于离婚满8年未再婚可单独立户审批的规定,享有申请住宅用地权利。《村民规约》不能违背上级政策规定,更不能成为剥夺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在当地象我这种情况也常见,附近村有的已经得到批准。我向基层政府反映困难,得到的答复是“各村情况不同”,未能给予解决。为争取生存的基本权利,恳请上级主持公道,为我协调解决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湖角村住宅用地一间。上访人:余灵利2017年2月28日
你的姓名余灵利,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湖角村,身份证号332601197301062029,联系电话13736299842。你于2017年2月28日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离婚已10年以上,要求在湖角村申请个人建房问题。我街道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你于2006年12月7日经椒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与同村村民杨再标离婚,至今未再婚。2017年2月,你向湖角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批准住宅用地一间,但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时,以《村民规约》规定离婚妇女不得享受住宅用地为由拒绝了你的申请。章安街道对你的问题十分重视,街道书记、主任、副书记和驻片的武装部长、驻村干部都多次参与你的问题协调处理。湖角村也多次开会商议。2017年5月24日上午,区信访局召集区法制办、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林局、章安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驻片村干部、湖角村“两委”全体成员就你提出的诉求进行会商。你的建房申请经湖角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未能通过,无法进入审批程序。处理依据及有关规定:椒政办发[2011]59号《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离婚满8年双方未再婚的可单独立户审批;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离婚后不能将夫妻名下的宅基地登记未到法定年龄子女名下,子女必须挂靠父母的其中一方。第十八条,宅基地报批程序:(一) 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并附户口簿、原有房屋土地使用证、独生子女须附独生子女证、家庭分户须附分户契约、拆建户须附拆建协议原件;(二)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经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国土资源中心所;(三)国土资源中心所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到的宅基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负责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批准;(五)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宅基地批准文件,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负责在其所在村(居)张榜公布。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湖角村2017年2月27日通过的《村规民约》中,有关离婚建房问题的表述:第五条 村民建房 14、夫妻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若一方重组家庭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另一方按上级有关政策允许申报建房手续。第八条,婚姻状况规定(二)离婚规定:2、村民离婚后,法院判决(调解或协商离婚)其子女判给女方的,在其子女18周岁前,女方仍然没有再婚的,子女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若女方再婚,其男方的户口村里不予落实。综上所述,你要求在湖角村申请个人建房的请求,目前无法落实,敬请谅解!另湖角村两委表示,在你的住房问题未解决前,村里可以向你提供集体保留房居住。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经办人:操锡炉、尹泽昌    联系电话:0576-88788105
椒江区章安街道办事处 2017/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