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华商企业管理(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感谢各位老板在百忙之中看到我的帖子,这是一次愉快地合作开始。各位在公估这一块发展的同仁们,从16年到现在经历了大起大落,从16年年底有消息传出的保险公估即将备案制,只需要公估师到位即可速度办理成功,然后大家就提交材料啊,找公估师啊。结果忙到17年也没有任何进展。今年7月份正式的红头文件落地了,但是还是没有任何一家审批通过。如果您还在等下去,未来公估机构实缴托管不说,人员到位也要有一定的困难(某些地区已经停止公估师考试了,所以人员难找)。别再等待了,收购一家全国保险公估牌照,马上从事各类公估业务。
我公司现授法人委托转让一家河北省内保险公估公司,比的价格低一倍,注册资本2000万,自有4个公估师已经备案,零业务,无分支。股东结构简单,看照之前不需要交付任何费用,并且目前保监部门大力提倡京津冀一体化公估备案,所以说以后此照的发展势在必得。还有一家唐山的保险公估公司先整体转让,注册资金200万,已经实缴托管20万,主做法院招标,司法评估。连带业务转让,在同行业业务量排在前排。有这方面需求的老板,欢迎您的电话咨询,全部原件在手,随时可看照
在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都是通过代理人和经纪人拓展业务与理赔,扮演着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难免产生赔偿纠纷,而保险公估人既可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与上述双方保持着等距离的关系,能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仅可以减少赔偿纠纷,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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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2010年
注册资本:500万
经营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估的内容:依据相关规定,保险公估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托管
a.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大诚信合同
投保人方面
1、如实告知
2、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现人
3、对保险标的的过去、未来也要向保险人做出保证
保险人方面
1、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2、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等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
(五)保险是附合合同
指其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订
要点: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中的一种
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b.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根据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的状况不同分:
1、单一危险保险合同
2、综合危险保险合同
(二)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与保险合同分:
1、定值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三)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分:
1、定额保险合同
2、补偿保险合同
(四)按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分:
1、个别保险合同
2、集体保险合同
(五)按保险标的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属于特定范围分:
1、特定保险合同
2、总括保险合同
(六)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得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划分:
1、足额保险合同
2、非足额保险合同
(七)按保险的人数为标准划分
1、专一保险合同
2、重复保险合同
(八)根据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次序分
1、原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
一、保险公估简介及内容
1、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2、保险公估人既可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与上述双方保持着等距离的关系,能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不仅可以减少赔偿纠纷,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
二、保险公估主要作用
1、市场发展的需要
我国人世承诺下的保险市场已经在2004年12月l1日全面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国内保险业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工作必须加快,而我国专业公估机构和专业才均滞后于市场的要求,无论是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数量还是技术水平、公估机构的管理水平等都还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
2、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保险展业、保险核保和保险理赔是保险行业发展的三个重要环节,保险公估业又与这三大重要环节紧紧相扣,它们之间不是割裂的,而是紧密联系、密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赔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分歧。
3、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
目前我国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后的价格评估,大多数由物价、等政府执法部门成立的一些评估机构“承担”,比如,各地的“事故车辆车物定损中心”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市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这些评估机构必须脱离原所属政府部门,原先进行的定损评估需要相关的组织进行,而保险公估机构将成为优秀的选择。
一、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2.受聘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3.受聘进行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专业机构,受聘进行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及个人保险公估人必须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方可开展业务;必须交存一定数额的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4.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对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要有科学依据,以事实和证据作为评估鉴定的基础,遵循评估鉴定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鉴定手段和方法,作出评估、鉴定报告。评估、鉴定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保险公估人对其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估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保险公估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指的是保险公估人在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中的一种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故意指的是保险公估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指的是保险公估人对其行为会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该后果能够避免。
二是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在保险评估、鉴定业务中一般是经济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现有财产和利益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得到或者能够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到。
三是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损失与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定的事实与一定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如果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是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保险公估人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三、保险公估机构接受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委托,从事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业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其业务活动的报酬。
保险公估机构收取的费用由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公估机构订立的委托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同时应当遵守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价格法、、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行政法规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