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违法行为怎么起诉

您好!本人车辆2012年1月至2月在佛山市机动车检车有限公司进行五次检测。由于该公司在检车过程及其后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存在较多不合规现象,导致本车辆不通过年审,违反了交通法产品质量法,不能上路,处于报废现象。
检测报告中,本车辆是功率项目不合格。但本车辆事实上有高速能力,最大车速和功率均达到设计要求,时速150公里,105千瓦。检测报告中的数据虚假,请问应该向哪里提出侦查起诉。要是检测报告中的数据虚假,该单位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人要起诉佛山市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四、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法定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委托的;
(二) 对擅自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机动车维修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 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予以注册登记上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手续的,或者不依法强制报废的;
(五) 对伪造、变造、转让、转借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转借、冒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等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 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到其指定的机构接受机动车检测、检验、维修等服务的;
(七) 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建议您到辖区公安机关报案,若公案机关不予立案,可要求公案机关出具不立案通知书;若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可携带不予立案决定书到我院控告申诉科申诉。谢谢!
2012-05-06 14:33:36